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是長沙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 施行時間:2002年12月1日
  • 通過會議: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
  • 市長:譚仲池
基本信息,詳細信息,

基本信息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0號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譚仲池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詳細信息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城區及入城口、機場、車站、港口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益性戶外廣告納入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和內容管理。
第三條 (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資質的審批、戶外廣告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管理,確定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定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規定查處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以及不按規定要求設定發布的戶外廣告。
財政、物價、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負責戶外廣告管理的協調工作。
第二章 設定管理
第四條 (設定原則)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戶外廣告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設施應當牢固、安全。
第五條 (設定規劃的制定及實施)
城市重要地區或路段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其他地區或路段的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市規劃管理局批准。其中戶外招牌規劃、公共廣告張貼欄規劃由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監督實施,其他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包括戶外廣告設定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內容。
第六條 (利用交通工具設定廣告要求)
各類客車可以在車身兩側車窗以下部位、車尾的車窗以下部位發布廣告,廂式貨車可以在貨廂部位發布廣告。
機動車廣告的設定和發布不得遮擋燈光、車門、車窗、車牌和路線牌,不得改變車輛的基本技術參數和整車顏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體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上設定、繪製、張貼廣告,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參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七條 (臨時性廣告設定)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運動會等可在活動會場設定臨時廣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廣告位置設定廣告。
重要商貿活動須在全市範圍內設定臨時廣告的,由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協調後,報市人民政府批覆。
第八條 (禁止設定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線桿、候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上塗畫、刻寫、張貼廣告。
禁止出租轎車設定發布戶外廣告。
禁止設定、懸掛以布幅、燈籠、彩旗、拱門等作為載體的廣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取得和拍賣)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可以通過協定、拍賣和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場地、利用公共設施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應當拍賣,拍賣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拍賣底價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其他有關部門參與工作。拍賣所得淨收益繳入市級國庫,用於城市建設維護,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區兩級統籌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條 (設施設定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需延期設定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其《戶外廣告登記證》自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設施所有人應在期滿後10日內自行拆除。
通過拍賣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可以直接辦理登記的戶外廣告)
下列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辦理登記: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黃興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臨時廣告;
(三)利用符合規劃的已建戶外廣告設施發布的戶外廣告;
(四)建設工程臨時圍擋廣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記的廣告。
下列戶外廣告由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辦理登記: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黃興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共張貼欄的張貼廣告。
第十二條 (需進行聯合審批的戶外廣告)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登記之外的戶外廣告,均應通過政務公開視窗進行聯合審批。
第十三條 (直接辦理登記程式)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核心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抄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第十四條 (聯合審批登記程式)
通過政務公開視窗進行聯合審批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材料起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資質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核同意的,簽署初審意見後轉市規劃局;
(三)市規劃局應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戶外廣告及其設施進行規劃審查,經審查同意的,簽署意見後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到現場查勘的,可延長2個工作日;
(四)所申報的戶外廣告按規定還應報其他部門審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有關部門審查,有關部門應在限定的時間內審查並簽署意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核心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抄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上述各部門經審查不同意的,應在收到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書面說明理由,將材料退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材料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發布的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必須按批准登記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
經登記發布的戶外廣告,應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證號和發布者名稱,50平方米以上的廣告所標明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證號和發布者名稱,其高度不得低於廣告牌高度的1/10。
第十六條 (戶外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所占的面積或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戶外廣告設施未發布商業廣告時應當發布公益廣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部門應加強對公益性戶外廣告內容的指導。
第十七條 (管理維護責任主體)
戶外廣告由發布者負責維修、維護、更換、拆除。沒有發布者的,由設定者負責;有協定約定的,按協定執行。
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應當由前款確定的責任人辦理安全保險。
第十八條 (管理維護責任)
戶外廣告的維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對戶外廣告的安全和容貌負責,經常檢查戶外廣告的容貌和安全情況,發現陳舊、破損、殘缺、變形、脫色、骯髒、設施鏽蝕、燈光顯示不全等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拆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巡查戶外廣告的設定發布狀況,督促維護責任單位和個人做好戶外廣告維護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拆除或及時處理容貌不符合要求的、超過設定期限的以及影響安全的戶外廣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和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強制拆除)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發布者或設施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登記戶外廣告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城市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審核同意戶外廣告設定的,城市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戶外廣告審批審核中,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故意不作為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附屬檔案)
戶外廣告設定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管理局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制定、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特別規定)
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外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沿線的戶外廣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市〉戶外廣告管理)
縣(市)城市戶外廣告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附註)
本辦法所稱重要地區是指:長沙火車站、黃花機場、霞凝港、新世紀體育文化中心、體育新城。
本辦法所稱重要路段是指:五一大道、湘江大道、火星大道、瀟湘大道、長沙大道、八一路、人民路、車站路、解放路、芙蓉路、蔡鍔路、中山路、黃興路、勞動路、韶山路、麓山南路、楓林路、展覽館路。
授權市規劃管理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據城市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重要地區和路段的範圍。
第二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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