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暫行辦法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反覆研究後已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概要,具體內容,

概要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4號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反覆研究後已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市 長 譚仲池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活動,確保戶外廣告位置使用的公開、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拍賣。
第三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工商、規劃、城管、監察、公安、法制、物價、財政、建委、交通、民政、園林、市政、綠化、環衛、公用事業、環路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工作。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規劃的實施;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拆除擅自設立的或過期的廣告;監察部門對拍賣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公物拍賣行具體承辦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拍賣工作,拍賣活動應嚴格按法定程式進行。
第六條 下列屬於政府產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應列入拍賣範圍:
(一)城市道路兩側及上方;
(二)城市廣場;
(三)公共建(構)築物及橋樑;
(四)城市電桿、燈桿;
(五)公共汽車站台、公用電話亭;
(六)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碼頭;
(七)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兩側;
(八)捐建的各類公用設施(捐建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第七條 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確定每次拍賣的具體廣告位置。
第八條 每個廣告位置的拍賣底價由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勘測審核後確定。廣告位置、形式、規格、使用期限、底價組成等有關事項在拍賣前應告知竟買人。
第九條 通過拍賣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使用期滿後,由市政府收回,重新拍賣廣告位置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需要轉讓的須報戶外廣告領導小組審批同意。
拆遷通過拍賣程式設定的戶外廣告或收回已拍賣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凡使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拍賣範圍的廣告位置的現有各類戶外廣告,到期後一律不再續展;未明確有效期的,塔式廣告為5年,其他廣告為3年,從批准之日起計算;未經依法批准而擅自設立或超過審批期限的戶外廣告依法拆除。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競買,應向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下列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四)經辦人身份證;
(五)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十二條 經審查合格的競買人應持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給的競買通知書到拍賣行辦理手續,交納保證金後,方可參加競買活動。
第十三條 拍賣成交的,買賣人與拍賣行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並辦理交款手續。
第十四條 買賣人申請發布廣告時應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成交金額交訖收據,並按《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廣告發布審批手續。
發布廣告還應當遵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所得收入,在扣除拍賣過程中所需得必要費用和佣金後,全部上繳市財政專戶,由市政府根據 城市建設、維護、管理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
拍賣委託經營單位產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收益,原則上全部返回該單位。
拍賣非政府產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由市政府從拍賣所得中給予拍賣單位適當補償。
捐建的項目,捐贈人要求補償的按捐建契約辦理。
第十六條 經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確定不拍賣的政府產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集體討論,聯合審批,按規定標準統一收取廣告場地使用費上繳市財政;審批委託經營單位產權的戶外廣告,廣告場地使用費由該單位直接收取。廣告設定涉及的綠化補償及市政破路等費用,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收取後,按實核撥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對已納入拍賣範圍的戶外廣告位置擅自審批使用的;
(二)已經拍賣成交,仍阻止買受人使用的;
(三)應聯合審批而擅自審批的;
(四)擅自收取廣告場地費和違法收取有關費用的。
第十八條 參入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工作的人員應嚴守紀律、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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