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暫行辦法

《淮南市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暫行辦法》意在為規範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行為,維護和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地點:淮南市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五月四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鳳台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淮南市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暫行辦法》已經第14屆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四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行為,維護和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戶外廣告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
第四條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出讓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監督管理,市城鄉規劃、物價、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包括下列範圍:
(一)城市市政設施;
(二)汽車站、火車站公共運輸設施;
(三)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四)公路、鐵路兩側;
(五)公共櫥窗、公示欄(牌)等;
(六)各類建築物或構築物;
(七)其它公用設施和公用場地。
第七條 戶外廣告位的出讓,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不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可以採取協定方式。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出讓程式,參照招標、拍賣、掛牌、協定方式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可以參與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競買。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定、發布等審批手續。
第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期限一般為3至5年;
期滿後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在同等條件下,原中標人可優先獲得經營權。
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後,半年內沒有設定戶外廣告的,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可無償收回該戶外廣告位使用權。
戶外廣告設定期間,設定者不按規定維護管理,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戶外廣告位經營權。
第十條 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在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或出租。
轉讓或出租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應當簽訂轉讓或出租契約,並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轉讓、出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出讓契約約定的義務。
協定出讓取得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者,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城市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
(一)廣告位屬於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按成交價交納;
(二)利用非公共產權資源以協定方式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同一區域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平均成交價(按年折算)的60%繳納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
利用非公共產權資源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成交價50%繳納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另外50%交給產權單位;
(三)利用自有產權資源直接取得廣告經營權的,按同一區域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平均成交價(按年折算)的50%繳納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
本辦法實施前,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其剩餘的經營權年限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折算補繳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
設定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兼商業廣告的除外),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活動臨時懸掛戶外廣告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不繳納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
沿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性的門頭招牌、牌匾、小型燈箱等(限一店一牌),不繳納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
第十二條 城市戶外廣告不同區域的劃分和區域內戶外廣告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平均成交價(按年折算),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其徵收和票據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費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城市管理及戶外廣告位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本性費用開支。
第十四條 市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收繳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對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外的城鎮和縣區的戶外廣告位的有償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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