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

《成都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障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而制定的官方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
  • 分類:管理法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8]122號
【發布日期】1998-08-07
【生效日期】1998-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
(1998年8月7日成府發[1998]122號)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障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和綠地、河堤、公交站棚(點)等可供設定戶外廣告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拍賣。
但依照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的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拍賣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分期分批進行。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分期分批拍賣方案,由市建管委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局、府南河管委辦、財政局、國資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規劃局、市容環衛局、園林局、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中,府南河區域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拍賣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綜合整治開發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57號)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競買。
第五條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拍賣由市人民政府委託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
第六條拍賣企業應當於拍賣日7日前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拍賣公告。
第七條競買人參加競買前需填報競買人登記表,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合格後方可參加競買。
第八條拍賣企業、競買人、買受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第九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企業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十條買受人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並憑繳款憑證和成交確認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辦理戶外廣告發布手續後,方可發布戶外廣告。
買受人發布戶外廣告,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一條買受人取得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自簽署成交確認書之日起六十日後起算。使用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參加拍賣重新取得使用權。
第十二條買受人取得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三條買受人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後設定的廣告框架連續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買受人已在超期之日起自行承擔費用發布公益廣告的除外。
第十四條在買受人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效期內經市人民政府決定,需要推遲戶外廣告設定時間的,有效期應按推遲時間順延;需要遷址設定的,應予安排相對等同的口岸位置。
買受人應當服從前款規定,但買受人放棄使用權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拍賣收取的資金交入市財政,專款用於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其中,府南河區域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收取的資金,專款用於府南河的延伸整治和管理維護。
第十六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給國家或其他權益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拍賣中發生的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或按照契約約定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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