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大連市2002年10月6日生效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
  • 生效時間:2002年10月6日
  • 適用地區:大連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在城市區域內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定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閱報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誌牌、標語、條幅等廣告、宣傳及標誌性設施。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現代化城市的特點。?
第六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商業街的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應採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二)臨街廣告和各類商家、店鋪的門面牌匾應採用霓虹燈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點、候車棚應採用燈箱式廣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兩側以及火車站廣場、中山廣場、友好廣場、人民廣場內不準設定單立柱式廣告;?
(五)除機場、碼頭、火車站外的城市建築物頂部不準設定字型廣告。?
第七條 下列載體上禁止設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築;?
(三)交通安全設施、標誌;?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控制地帶;?
(五)城市居民小區、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
(六)市政府規定不得設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後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規劃要求,並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利用市政公共設施以及在繁華地區、重點商業區公共場所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設定單位或個人。具體招標或拍賣辦法,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持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定許可證。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築物和構築物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先徵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定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准的地點和位置,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逾期不設定的,視為自行放棄設定權。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設定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按批准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定,期滿當天必須自行拆除。?
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所懸掛的標語、條幅,設定單位或個人應在活動結束後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定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批准的設定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定的,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不得改變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築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確需改、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改變建築外飾面裝修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須由安全鑑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鑑定。設定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設定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
因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在發現後的24小時內修復。
第十七條 用於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應按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八條 依法設定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其設定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損壞。
第十九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應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光環境建設和市容改造。?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作規定的,責令改正,對非經營行為,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設定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維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和按時開啟照明燈光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侵占、損壞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主管部門收回設定權。?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外,並可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地區,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相關費用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阻撓、妨礙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定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名標誌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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