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該《辦法》2008年10月16日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辦法》共19條,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執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說 明,修改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經對本市政府規章進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政府規章的個別條款內容:
…………。
六、《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修改為:“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2008年10月1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一)通過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臨街櫥窗、布幅、汽球、廣告欄等媒體或者其他形式設定的廣告;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上或者空間地帶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汽車等效能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媒體或者形式在戶外設定、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工商、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市轄各區主幹道、景觀區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工作。
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工作。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許可,由規劃部門依法委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需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人須持下列資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設定。
(一)申請書;
(二)擬設地址;
(三)廣告設施及擬設廣告圖文資料(含電子檔光碟);
(四)場地、設施產權證明或者使用協定;
(五)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城市綠化樹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和行車安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有損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規劃控制地帶;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必須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設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連續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城市戶外廣告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城市戶外廣告在設定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定人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批准的設定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定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定的,由拆除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定期檢查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確保全全。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污損、褪色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板面錯漏字、燈光顯示不全的,設定人應當在發現後的24小時內修復。
用於戶外廣告的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應當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四條 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辦法規定越權審批設定戶外廣告的,其審批檔案無效。對違法審批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問責或者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說 明

關於《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數量、種類、規模也呈現快速發展的態勢,這雖對繁榮市場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戶外廣告設定尺度形式各異、牌匾標識各自為政、設定混亂,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嚴重影響了城市景觀和城市形象,有的甚至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發揮,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成為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戶外廣告的設施設定都分別作了相應規定,對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具體管理措施、審批程式等方面的問題需進一步明確、規範和細化。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維護和改善本市市容市貌,並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適時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一)起草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4.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5.《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6.《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7.《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8.《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為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按照市政府要求,2008年5月,針對本市戶外廣告設定中存在的問題,市政府法制辦、市城管局在總結本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實踐的基礎上,借鑑外地城市的經驗,起草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市城管、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建設、政務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8年10月1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辦法》的制定宗旨。
規範各類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加強監管力度,確保各類戶外廣告設定符合城市市容標準,改善市容市貌和提升城市形象,是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據此,《辦法》第一條確定了相應的制定宗旨。
(二)關於戶外廣告的範圍。
針對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混亂的現狀,為創建和維護優美、整潔、有序、和諧的城市環境,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強化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明確可在本市設定的戶外廣告的範圍十分必要。結合本市實際,《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可在本市設定的戶外廣告的具體範圍。
(三)關於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
為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定,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明確了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及編制主體。
(四)關於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關於戶外廣告經營、發布審批,內容審查、設定規劃方案審批及需占用市政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審批程式,依法分別由工商、規劃、城管、衛生等有關部門審查審批。為簡化程式,完善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第七條就下列問題作出了規定:一是由規劃部門依法委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許可;二是由城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關於戶外廣告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為更有效地解決戶外廣告設定混亂等問題,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戶外廣告的日常維護,推進戶外廣告設定長效管理,要求設定人及時進行維護和排除隱患,使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影響道路交通和公共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確保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
(六)關於行政處罰。
為保證《辦法》確定的各類戶外廣告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處置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分別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廣告設定管理的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故《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修改的決定

九、《貴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需要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委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並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轄各區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查工作。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查工作。”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與城市景觀協調,整潔美觀,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築物上設定的,不得破壞原有的建築造型;
(二)在機場、車站、廣場、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場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計;
(三)在居住區設定須符合居住區規劃要求,廣告設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應與居住區環境協調;
(四)在施工現場設定廣告設施,應當與圍場作業的臨時設施結合處理;
(五)在城市主次幹道的高層建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採用霓紅燈等形式;
(六)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裝置不得對周邊環境產生視覺污染,照明應當採用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採用直射光。”
(三)第七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定,並符合國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標準。
需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設定:
(一)申請書;
(二)廣告設定方案和廣告圖文資料(含電子檔光碟);
(三)場地、設施產權證明或者使用協定。
前款規定資料可以通過書面告知承諾、部門內部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契約憑證辦理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四)第八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設定的。”
(五)第九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和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和審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設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審批和審查機關同意。戶外廣告設定依法不需要辦理規劃許可和審查手續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
經依法批准和審查同意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大型戶外廣告連續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六)第十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和大型戶外廣告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到原審批和審查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和大型戶外廣告在設定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定人應當到原審批和審查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七)第十一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和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在依法批准和審查同意的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定人應當服從。給設定人造成損失的,由拆除單位給予補償。”
(八)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九)第十五條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定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依法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未辦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十一)第十八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審批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審查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其審批或者審查檔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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