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設定,提高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的品味、標準和質量,使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的設定與城市環境協調發展,美化、亮化城市景觀,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城市容貌標準》、《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
  • 地址:貴陽市
  • 對象:門頭牌匾
  • 性質:技術規範
內容,注意事項,

內容

第一章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
一、戶外廣告設定基本要求
(一)經安全檢測部門出具安全檢測鑑定,建築物屋頂可以設定通透式的霓虹燈、立體發光字等形式標示標牌,不得設定封閉版面的樓頂標示標牌。原則上建築物屋頂只能設定代表該建築物特徵的標示標牌。
(二)除繁華商業街、商業廣場等商業密集的區域外,其他區域建築物裙樓、牆體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三)牆面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建築物牆體頂線,寬度不得大於建築物兩側牆面,突出牆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米。
(四)垂直建築物立面的廣告,必須採用霓虹燈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製作,其底部離地面的淨空高度不得小於3米,廣告牌外緣挑出距離不得大於1.5米。
(五)建築工地圍牆上設定的廣告,須緊貼圍牆設定,高度應與圍牆頂部平齊,最高不得超過3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築外牆的牆面。建築工地施工完成後,必須在3天內拆除工地圍牆,並清場完畢。
(六)在公交候車亭設定燈箱廣告的,同一路段廣告規格、間距相對統一,每個站點廣告數量不得超過4個(塊),單個廣告牌高不得大於1.5米,寬不得大於3.5米。
(七)實物造型廣告原則上設定在商業步行街,地基占地面積不得大於2平方米。
二、戶外廣告設定安全、質量要求
(一)戶外廣告鋼結構設計、製作、維護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CECS 148:2003)。
(二)戶外廣告牌距10千伏高壓導線垂直淨距不得小於3米,水平淨距不得小於1.5米。
(三)戶外廣告牌距低壓導線或電話線淨距不得小於0.5米。
(四)戶外廣告照明系統應可靠接地,對人體易接觸到燈箱廣告照明系統的供電迴路應裝設漏電電流動作保護;位置較高的大型外打燈廣告構架與防雷裝置的連線點不應少於兩處。
(五)設定在市區車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設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5.5米。
(六)消防通道內設定戶外廣告必須距地面高度4.5米以上。
(七)建築屋樓頂設定廣告必須符合風荷載和屋面承載力技術指標,滿足抗震構造要求。
三、戶外廣告材質要求
城區主要幹道和重要區域的戶外廣告必須使用燈箱、櫥窗、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光纖顯示、翻版裝置、光投射裝置等新材料、新技術,併兼顧夜間亮麗效果,體現高檔次、高品位。嚴禁設定大板、鐵皮等粗糙簡陋,缺乏光源的戶外廣告。
四、戶外廣告照明要求
(一)廣告不得以閃爍燈光影響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號裝置周圍10米以內及其背景空間內的廣告照明,不得採用閃爍方式及輻射紅、黃、綠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商業企業設定燈箱、櫥窗廣告應儘量避免外打燈照明形式。
(四)戶外電子顯示屏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在商業區、居住區及其周邊設定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於等於600cd/m2;在其他地區設定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於等於400cd/m2。
(五)廣告外打燈應採用體積小、重量輕、造型優美,防腐蝕、耐候性好的燈具。
(六)外打燈廣告牌應儘量避免燈具及其支架外露,無法避免的燈具及其支架外觀顏色應與廣告畫面色彩協調。
五、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情形
(一)不得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戶外廣告;
(二)不得在標誌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設定戶外廣告;
(三)不得在城市公園、綠地、重要景觀區域設定戶外廣告;
(四)不得在中心區濱河道路、河濱廣場、大型休閒廣場設定戶外廣告;
(五)不得在城區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隧道、綠化帶、隔離帶設定戶外廣告;
(六)不得在電力桿、電訊桿、路燈桿、行道樹、交通標誌標牌、地名牌上設定戶外廣告;
(七)不得在城區設定各類跨街式戶外廣告;
(八)不得占用和影響殘疾人使用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九)不得在坡頂屋、屋頂為透空護欄的建築及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築頂部設定戶外廣告;
(十)不得遮擋建(構)築物視窗,影響建(構)築物採光、通風設定戶外廣告;
(十一)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機動車停車線50米範圍內)設定占道式戶外廣告;
(十二)不得在城區內設定立柱式廣告;
(十三)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立面和跨道路懸掛布標條幅。
第二章門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
一、門頭牌匾設定基本要求
(一)企業、商鋪設定門頭牌匾原則上採取橫式設定,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駐大樓單位指示牌,可統一在大樓入口處或在一樓大廳內規範設定。多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實行一樓一牌。
位於道路交叉路口,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允許在兩側門面分別設定門頭牌匾。
(二)一樓門頭牌匾應設定在一樓門面的上方至二樓窗戶下沿位置,頂端必須低於二樓窗戶底線50厘米,或與二樓涼台底部平齊。禁止在二樓以上設定各類門頭牌匾。
(三)設定在同一建築相鄰門面的門頭牌匾,底線必須整齊劃一,高度和厚度必須統一,顏色、風格、字型儘量協調一致。
(四)除商業街或商業廣場外,其他城區主要幹道和重要區域原則不得設定豎式、懸掛式門頭牌匾或垂直於建築的各類門頭牌匾。
(五)設定門頭牌匾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正常間距,不得影響建築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六)門頭牌匾高度不得超過1.5米,寬度不得超過建築物兩側牆面,厚度一般不得超過30厘米,最多不得超過50厘米,底部應距地面2米以上。
二、門頭牌匾照明要求
(一)設定在城區主要道路和重要區域的門頭招牌應當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辦理供電手續,並保證夜間亮化。
(二)繁華商業街道門頭牌匾亮化應儘量避免使用外打燈,要求採用霓虹燈、動感燈箱片、印製電路、光導纖維等光源,力求具有動感。
三、門頭牌匾材質要求
(一)鼓勵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且質量、品位、安全性能較高的硬質化門頭牌匾。
(二)城區主要道路和重要區域門頭牌匾不得採用噴繪布加圖像列印製作。
第三章附則
一、本規範所稱門頭牌匾是指城區主次幹道臨街企業、商鋪設定的不脫離所在建(構)築物牆體的、內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商鋪名稱或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企業名稱或其規範化簡稱的門店名牌。
二、超出門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的各類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性廣告及公益性廣告等,一律視同戶外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注意事項

三、本規範適用於本市雲岩、南明、花溪、烏當、白雲、小河六區。其他區、市、縣參照執行。
四、本規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規範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6日頒布施行的《貴陽市門頭招牌設定技術規範(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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