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0.12.01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01
  • 實施時間:2010.12.01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口岸特資轉運管理暫行規定》等24件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連口岸特資轉運管理暫行規定》(大政發[1988]157號公布)
(一)第三條、第五條中的“大連口岸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
(二)第五條、第十一條中的“口岸特運辦公室”修改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
(三)刪除第十三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大連市承修外國籍船舶暫行管理辦法》(大政發[1990]105號公布)
(一)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中的“大連口岸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
(二)第六條中的“大連港務監督局”修改為“海事部門”。
(三)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管理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四)刪除第十條、第十二條。
(五)第十一條中的“口岸主管機關”修改為“港口口岸主管部門”。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大連市農村戶口管理規定》(大政發[1990]149號公布;市政府令第25號修改)
(一)刪除第八條第四款、第九條第三款。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不申報戶口、報假戶口、塗改戶口、冒用證件、擅自遷入遷出戶口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四、《大連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大政發[1990]150號公布;市政府令第25號修改)
(一)第八條中的“《大連市城鎮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修改為“《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大連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大政發[1991]55號公布;市政府令第25號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海水浴場的水域和陸域範圍,由市城建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共同提出劃定意見,報市政府審定;有關土地使用等審批手續,按國家規定辦理。”
(二)第十一條中的“《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刪除第十七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大連市寄住戶口管理規定》(大政發[1991]108號公布;市政府令第25號修改)
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大連市職工教育管理規定》(大政發[1992]60號公布)
(一)第四條中的“教育委員會”修改為“教育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二十五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八、《大連港港口治安管理規定》(大政發[1992]67號公布;大政發[1999]70號第一次修改;市政府令第16號第二次修改)
(一)第一條、第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第五條中的“大連港務局”修改為“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
(三)第六條中的“暫住證”修改為“居住證”。
(四)刪除第九條、第十三條。
(五)第十六條第(二)項中的“管制刀具”修改為“管制器具”。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九、《大連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3號公布)
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大連市契約監督管理辦法》(大政發[1995]85號公布;大政發[1997]111號第一次修改;大政發[2000]74號第二次修改)
(一)刪除第三條第(五)項。
(二)第三條第(六)項修改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三)第三條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的“重契約、守信用”修改為“守契約重信用”;
(四)刪除第九條。
(五)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經鑑證的契約,應當報原鑑證機關備案。”
(六)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七)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改為:“可以依法查封和扣押違法契約財物;”
(八)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處以違法所得3倍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依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九)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十一、《大連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大政發[1996]80號公布)
(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實施對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綜合治理。”
(二)第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刪除第十七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二、《大連市人民防空設施管理規定》(大政發[1996]97號公布)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人防辦做好人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二)刪除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二十一條。
(三)第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三、《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稽查暫行辦法》(大政發[1997]70號公布)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稽查工作。”
(二)第十三條中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修改為“《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三)刪除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四)第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四、《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大政發[1998]101號公布)
(一)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人事局”修改為“人事部門”。
(二)第五條中的“計畫委員會”修改為“發改委”。
(三)刪除第十五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五、《大連市生豬屠宰及產品流通管理規定》(大政發[1999]10號公布,大政發[2002]23號修改)
(一)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第三條中的“大連市生豬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修改為“大連市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領導小組”。
(三)第二十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刪除第三十二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六、《大連市涉案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大政發[1999]11號公布)
(一)第三條中的“價格事務所”修改為“價格認證中心”。
(二)刪除第十二條、第十七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七、《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大政發[2000]19號公布)
(一)第一條中的“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第三條中的“價格事務所”修改為“價格認證中心”。
十八、《大連市城市節能建築管理辦法》(大政發[2000]31號)
(一)第一條中的“《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建設部、農業部、國家土地局〈關於加快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意見〉的通知》”修改為“《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二)第三條修改為:“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負責全市節能建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三)第四條中的“市計委”修改為“市發改委”,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中的“市牆改辦”修改為“市節能建築管理機構”。
(四)刪除第十三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九、《大連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8號公布)
(一)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人民防空有關的工作。”
(二)第二十六條中的“8月15日”修改為“9月18日”。
(三)第三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0號公布)
(一)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二十一、《大連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號公布)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款修改為:“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有關的工作。”
(二)第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二、《大連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8號公布)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大連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保護等管理工作。”
(二)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規劃和國土”、“規劃國土”均修改為“規劃、國土”。
(三)第五條、第八條中的“計畫”修改為“發改”。
二十三、《大連市信息化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4號公布)
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中的“信息產業局”修改為“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十四、《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61號公布)
(一)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執法文書必須使用市政府法制辦統一制發的文書。”
(三)刪除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大連市口岸特資轉運管理暫行規定》等24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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