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大連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2013年7月31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8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1日起
  • 相關檔案:政府令第124號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大連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2013年8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根據2018年7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依法委託其所屬的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民用建築節能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套用。
第六條 鼓勵各類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的宣傳、諮詢、推廣、培訓以及契約能源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本市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築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
未列入前款規定推廣使用目錄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可以經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列入推廣使用目錄。
第八條 鼓勵開展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研究、示範和推廣。
在民用建築上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光伏發電、發光二極體照明等技術的具體要求,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民用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並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
第十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建築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專項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專項審查報告。
施工圖設計檔案專項審查報告應當由審查人員簽字,並加蓋審查單位印章。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的建築節能審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徵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三條 下列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實施節能綜合改造並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
(二)申請國家、省或本市節能示範工程的;
(三)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築。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畫、分步驟地實施既有民用建築分類節能改造。
第十五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保溫、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勵設計、安裝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確保房屋結構和防火安全,不得降低建築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六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築能耗統計、監測制度,對大型公共建築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並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建築能源消耗統計台賬,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記錄能源消耗情況,對用能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和崗位培訓,並配合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統計調查和建築能耗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用能單位委託節能管理專業單位進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和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市節能建築管理辦法》(2000年3月2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2000]31號檔案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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