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太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在2011.01.06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1.06
  • 實施時間:2011.01.06
《太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於2007年3月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使用、維護、裝修建築工程中的建築節能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提高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採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降低建築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承擔本市建築節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房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進建築節能的經濟激勵政策,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建設節能建築和對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新材料、新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套用以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活動。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鼓勵開展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套用節能技術、材料、產品、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重點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採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設計與產品;
(七)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九條 建築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以及相關建築節能規範的要求。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建築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能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築節能標準;既有建築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應當安裝分戶用能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項目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應當設立建築節能專篇。
第十三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城鎮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築的布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檔案;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對建築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節能設計標準、規範和節能技術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設計檔案中應當設立建築節能專篇。
第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建築節能進行審查並單列節能審查內容。未經審查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修改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並出具設計圖紙。涉及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應當報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並備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技術方案中應當設立建築節能的專項篇章。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實施工程監理。監理大綱應當設立建築節能施工質量監理的專項篇章。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提出有關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築節能的實施情況,並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的實施內容和驗收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材料進行建築節能專項審查,對達不到建築節能標準的工程項目,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銷售或者交付建築物時,應當在建築物使用說明書中註明建築物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狀況以及使用保護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裝修、維護、改造建築物過程中,應當遵守建築節能的規定和要求,不得損壞原有的建築節能設施。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物能源消耗統計辦法,按照建築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對建築物能源消耗進行統計和分析評價。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建築物能源消耗數據。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培訓工作,組織從事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建築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培訓。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規範進行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建築節能監管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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