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邯鄲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2009年6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7月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6月18
  • 施行時間:2009年8月1日
  • 性質:管理辦法
邯鄲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正文,

邯鄲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2009年6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7月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築使用能耗,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和民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市民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峰峰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市經濟開發區、馬頭工業城建設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主城區的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民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推廣套用,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節能示範工程建設,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的宣傳培訓等與民用建築節能有關的工作。
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的宣傳、培訓工作,組織從事民用建築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培訓。
第七條 用於民用建築工程的節能產品和技術,其生產、銷售單位應持下列資料到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審查,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企業授權銷售證明。
(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四)產品執行標準。
(五)建築節能新產品的《產品鑑定證書》及相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開工前,應當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並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築節能設計檔案。
第九條 建築工程的設計和建造應當執行國家、省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並使用取得《河北省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證書》的建築節能產品。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節能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民用建築節能政策要求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委託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在設計契約中明確約定民用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相關標準、技術規範的名稱;
(二)將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檔案等相關資料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三)在建築工程中使用取得《河北省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證書》的節能產品;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技術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等產品、材料、設備及建築構配件;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產品的,保證採購的產品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檔案或者降低民用建築節能標準;
(六)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產品不得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得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七)建築工程竣工前,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建築工程節能設計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政策與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質量;
(二)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設定建築節能設計專篇;
(三)不得設計使用列入禁止目錄公告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建築節能內容和熱工等相關計算書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在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築節能審查內容;對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工程節能施工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建築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報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後實施;
(二)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檔案;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錄公告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的約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建築節能產品、材料、設備和建築構配件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強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的質量控制,保證施工質量;
(五)編制《施工日誌節能專篇》。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建築工程節能監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築節能要求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嚴格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二)總監理工程師對建築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進行審查驗收;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使用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照明等建築節能設備,以及涉及建築節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三)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以及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的施工,專業監理工程師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四)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載明建築節能標準實施情況;
(五)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民用建築應當公示建築節能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及保護要求,以及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民用建築節能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可靠,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節能測評的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資質,測評結果應當準確。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有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達不到節能標準的工程,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節能相關內容納入建築工程竣工總體驗收內容,在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署《河北省民用建築節能驗收報告》,並持建築節能竣工驗收有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規定標準的,禁止交付使用,並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後,重新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
第二十條 邯鄲市主城區、峰峰礦區、武安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嚴禁設計和使用以粘土為原料的牆體材料;其他縣城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禁止設計和使用實心粘土磚,逐步淘汰以粘土為原料的牆體材料。
建築非承重牆體、構築物、圍牆和臨時建築不得設計和使用以粘土為原料的牆體材料。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廣使用煤矸石(或粉煤灰)燒結多孔磚、砼承重空心砌塊、粉煤灰承重加氣砼砌塊、建築垃圾制磚等新型牆體材料。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可以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在保證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套用成熟的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節能技術、產品,提高民用建築節能功效。
十二層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築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飯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場所)等建築,必須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技術;對具備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條件的十三層以上居住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築工程,其太陽能熱水系統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對違反規定不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民用建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既有民用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城市基礎設施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區綜合改造相結合,有計畫、分步驟地實施。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將國家機關的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作為重點。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的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築的建築節能改造費用,採取以業主自籌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的方式籌集。
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築,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採取擴建、改建結合,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房屋產權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權單位或受委託的物業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建築節能中介機構及相關專家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方案進行技術論證,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後,房屋產權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既有建築改造的效果實施建築能效測評。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節電控制裝置。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大力引導農民自建住宅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檢查。
建築節能管理人員對建築工程節能重要部位、建築物的維護結構(包括屋面、牆體、門窗、玻璃幕牆)底層架空樓板等,以及集中供暖和製冷系統在分部(分項)工程的主體完工、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專項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現場或建築物內進行檢查,要求被檢單位對檢查的相關事項做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二)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民用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立案查處。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責任主體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築節能產品和新型牆體材料的;
(二)建設(開發)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九條規定的;
(三)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
(四)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五)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
(六)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開發)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註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影響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或造成質量事故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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