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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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慶政發〔2010〕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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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提高民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改建(含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相關維修改造)、擴建活動,實施建築物、用能系統節能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其它公共建築。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國家、行業和省、市建築節能標準,通過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節能技術、設備和產品,提高建築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和用能系統運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築物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築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的活動。
鼓勵開發、套用可再生能源。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築節能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民用建築節能日常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城鄉規劃、國土、房產、城管、財政、稅務、科技、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用建築節能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以新建(含改建、擴建)建築執行節能標準為主導,按計畫進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積極採用可再生能源,不斷創新建築節能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則開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民用建築節能宣傳和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鼓勵民用建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套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節能型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品和先進的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在民用建築中發展套用可再生能源,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推廣套用高性能、低能耗、利廢型、可再生循環利用的建築材料,加大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力度,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範圍內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限制使用粘土空心磚。
第八條 市科技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應當對相關的民用建築節能產品、技術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科研、推廣和套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
第九條 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應當包括民用建築節能的專題論證。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詳細規劃、建築總平面設計,確定建築物的布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綜合考慮民用建築節能和建築能源利用的要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標準,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在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檔案及相關契約中明確民用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招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招標檔案進行審查備案時,應當予以審查。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在技術交底時應對節能措施、關鍵部位的節能構造做法進行詳細交待。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民用建築節能內容和熱工等相關檔案進行專項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對節能內容未經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報告。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民用建築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由專業技術人員審查並由技術負責人簽字;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組織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設備按規定進行檢驗;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節能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民用建築節能工程特點編制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按照民用建築節能標準、設計檔案的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並詳細記錄實施情況;嚴格審查施工單位民用建築節能專項技術方案,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以及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及其隱蔽前的各施工工序,監理工程師應當實施旁站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民用建築節能產品,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檔案;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築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工程,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檔案,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明確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檢測規範、標準對現場見證取樣的節能材料性能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節能材料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通知委託檢測單位,並同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合格的節能材料不得使用。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民用建築節能工程符合節能分部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民用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相關標準組織節能分部工程驗收,並應將工程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報告報當地建築節能管理機構驗收備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或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銷售已列入核准管理的民用建築節能產品必須持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核准手續。
第十九條 新建民用建築推行建築能效測評及標識制度。在建築節能分項驗收後,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建築節能測評機構進行建築能效測評,並將實際測評結果在建築物顯著位置予以標識。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申請中央財政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建築項目、申請中央財政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專項資金的建築項目須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建成後,必須進行建築能效專項測評,達不到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建築節能管理部門的認定。
第二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溫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建築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銷售現場張貼民用建築節能信息,施工現場公示時限是在獲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30日內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銷售現場公示時限是在銷售之日起至銷售結束。
建設單位公示的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應與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相一致。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變更建築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的,建設單位應在節能措施實施變更前辦妥設計變更手續,並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報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後15日之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工程的監督檢查,規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及有關從業人員執行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建立民用建築節能各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檔案,對違規行為及接受處罰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定期在本市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要求,加強對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目標、範圍和要求,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集中供熱的既有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應當與用能系統改造同步進行,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在確保結構安全、不影響建築使用功能情況下,充分考慮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八條 政府辦公建築改造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築和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其它公共建築,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同級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其它民用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業主自籌。
第二十九 政府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民用建築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定分享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章 建築節能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 加強民用建築能耗計量與系統調控。採用集中供熱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監督檢查節能運行管理工作情況,並監測節能效果。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要在供熱或製冷間歇期委託相關檢測機構對用能設備和系統的性能進行綜合檢測評價和標識。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供熱單位、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達標。
第三十二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在進行建築物的裝修和使用時,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圍護體系節能措施,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居住小區內公共建築節能設施及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
第三十三條 供能單位應當強化運行系統的維護,強化監測與調控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資金與獎勵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設立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活動:
(一)民用建築節能宣傳、教育與培訓,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的推廣。
(二)可再生能源建築、民用節能建築的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示範工程建設和節能項目的推廣套用。
(三)既有民用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
(四)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
各級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
第三十五條 為推進民用建築節能工作,提高建築能效, 節約能源消耗,制定節能建築激勵措施:
(一)對取得能效標識的民用建築,在房屋交易時可免收買受人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二)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中的套用,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
(三)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五)建築節能產品經認定符合國家和省、市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或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實行節能建築示範工程(小區)評選制度。鼓勵創建節能建築示範工程(小區),對達到節能建築示範標準的建築工程,授予“大慶市節能建築示範工程(小區)”標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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