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二○○六年七月一日
  • 廢止日期:1999年9月13日
  • 性質:檔案
簡介,正文,

簡介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6號
《洛陽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洛陽市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第42號令)同時廢止。
市長
二○○六年七月一日
洛陽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改善室內熱環境質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43號令)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築節能,是指民用建築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加強建築物用能設備的運行管理,合理設計建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提高採暖、製冷、照明、通風、給排水和通道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築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民用建築(不含農民自建的低層住宅)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直接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政府建築節能規劃,制定我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部門作為全市節約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築節能工作。
第五條 新建居住建築設計應當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J41/062-2005)執行;新建公共建築的設計按照《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執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政策要求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並將工程所採用的建築節能技術和措施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檔案,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質量。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建築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及監理契約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 鼓勵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用能設備和附屬設施及相應的施工工藝、套用技術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鼓勵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採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節能工程的日常監督,並將建築節能驗收納入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的內容。對有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改正,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對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節能標準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載入《住宅使用說明書》。
節能建築投入使用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圍護結構、節能措施。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的圍護結構(含牆體、屋面、門窗、玻璃幕牆等)、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節能要求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建築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六條 對建築節能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對列入國家和省、市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小區)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未按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築節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屬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洛陽市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第4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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