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殯葬管理,防止屍體污染環境和傳播疾病,根據國家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署)局《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省民政廳、公安廳等八部門《轉發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署)局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對我市屍體運輸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
  • 地區:大連市
  • 性質:規定
  • 根據:《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
修訂信息,規定全文,

修訂信息

大連市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大政發[1994]81號)
(1994年9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4]81號檔案公布;根據2018年7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規定全文

為加強殯葬管理,防止屍體污染環境和傳播疾病,根據國家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署)局《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省民政廳、公安廳等八部門《轉發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署)局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對我市屍體運輸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死亡人員,其家屬要及時與當地殯葬管理部門聯繫,憑當地衛生、公安部門出具有《居民死亡殯葬證》辦理運屍手續。
二、屍體運輸一律由殯儀館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運屍車輛應懸掛省民政廳統一製作的"殯儀車"牌。
三、運輸屍體,一律使用經市殯葬管理部門批准生產的專用衛生紙棺封閉進行。
四、對偏遠山區殯儀館車輛不能按時接屍的,由縣級殯葬管理部門明確劃定地域,報請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其他車輛運輸。
五、涉及國際間屍體運輸和屍體由市內運往外地或由外地運往市內的,須報市民政局按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辦理。
六、各級衛生、公安、交通和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民政部門管理好屍體運輸工作。醫療機構要協助殯葬管理部門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管理。對患有烈性傳染病者的屍體要由治療病人的單位負責消毒處理,並督促死者家屬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殯葬部門火化。凡無醫院死亡證明、無公安機關戶口註銷證明、無殯葬管理部門運屍證明,而將屍體運往異地的,鐵路、交通和民航部門不得承運,公安部門有權禁止通行。
七、各級殯葬管理部門和殯儀館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運屍手續和運送屍體,不得刁難喪戶、濫收費和向其索取財物,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八、本規定由大連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