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信息
大連市有線電視管理辦法
(2004年7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根據2018年7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有線電視管理,維護有線電視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遼寧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其用戶分配系統應與城鄉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含辦公、商業用房,下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有線電視管道、管井及網路,由開發建設單位予以出資配套。
第五條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需要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架線、掛線、敷纜、鑽孔的,建設單位應徵得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第六條 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管線施工應符合國家有線電視技術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並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器材。
第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時,應通知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有線電視管道、管井及網路和用戶分配系統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第八條 鄉鎮、企業、學校等單位經批准建設的非區域性有線電視系統,應逐步併入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系統,納入統一管理;暫不具備併網條件的,應按國家和省、市的要求規範運行,不得超出覆蓋範圍擴網和發展用戶。
第三章 運行管理和設施保護
第九條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應按規定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按規定的範圍傳輸節目,並保證傳輸節目完整,不得擅自插播節目和廣告。
公共頻道的傳輸轉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的頻道資源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合理安排,優先保證中央、省和市電視台第一套節目在專用頻道上完整傳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有線電視傳輸業務;
(二)在有線電視網中播放自辦電視節目和廣告;
(三)擅自遷移、拆除有線電視設施;
(四)危及有線電視設施安全、降低傳輸信號效能;
(五)竊取有線電視信號;
(六)其他對有線電視系統和信號有損害的行為。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架設電力、通訊線路等與有線電視線路並行、交越或從事其他施工涉及有線電視設施的,應與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協商,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施工。
第十三條 確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拆除有線電視設施的單位,應向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書面申請。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在接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同意遷移、拆除的,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從事城建、電力、交通等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時可能影響有線電視信號傳輸的,應提前3日通知有線電視運營單位。
第十四條 有線電視傳輸線路出現故障影響用戶收視或使用的,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搶修,一般故障在24小時內排除;重大故障,城鎮在48小時內排除,農村在72小時內排除。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排除的,應及時向用戶說明。
因用戶原因影響收視或使用質量的,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及時維修,所需的材料費由用戶承擔。
第四章 用戶權益保障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用戶投訴、故障報修、巡查檢查、突發事件處理等管理、保障制度,並定期對有線電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信號正常傳輸。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在執行緊急搶修任務時,公安、城建、交通口岸、電業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條 用戶辦理有線電視安裝、遷移手續,在交納相關費用後,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或遷移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1日向用戶支付交費金額1%的補償費。
第十七條 有線電視用戶可以根據需要到有線電視運營單位辦理暫停收看手續,暫停收看期間不收收視費,保留其入網戶籍。
第十八條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須按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收費內容必須公示。
用戶應按時交納收視維護費。對逾期交納收視維護費3個月以上的用戶,可暫停送信號;對逾期交納收視維護費1年以上的用戶,可解除其入網戶籍。
停送信號的用戶申請恢覆信號,在補交相關費用後,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在24小時內為其開通信號。
第十九條 用戶與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因收視效果、服務質量等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第五章 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條 三星級或國家二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專供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辦公或居住的公寓,以及級別較高、規模較大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確因業務工作需要的單位,可以申請接收利用有線電視網路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二十一條 需要通過有線電視加擾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終端解擾設備,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定點經營並負責安裝。
第二十二條 未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解擾終端、將解擾設備移作他用或在未經批准的地點使用。
第二十三條 具備通過有線電視加擾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地區,不再批准設立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已批准設立的,在具備加擾接受條件時,應當入網接收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原有設施拆除後,可以折價抵償併網費。
確因業務需要設立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安裝地面衛星電視接收設施。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處5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處5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0元罰款;造成有線電視設施損壞或影響其使用效能的,可處8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每終端可處2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每終端可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15日印發的《大連市市區試行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管理規定》(大政發[1996]39號)、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99年5月16日印發的《關於限期拆除市內四區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通知》(大政辦發[1996]78號)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2004年7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根據2018年7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有線電視管理,維護有線電視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遼寧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其用戶分配系統應與城鄉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含辦公、商業用房,下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有線電視管道、管井及網路,由開發建設單位予以出資配套。
第五條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需要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架線、掛線、敷纜、鑽孔的,建設單位應徵得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第六條 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管線施工應符合國家有線電視技術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並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器材。
第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時,應通知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有線電視管道、管井及網路和用戶分配系統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第八條 鄉鎮、企業、學校等單位經批准建設的非區域性有線電視系統,應逐步併入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系統,納入統一管理;暫不具備併網條件的,應按國家和省、市的要求規範運行,不得超出覆蓋範圍擴網和發展用戶。
第三章 運行管理和設施保護
第九條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應按規定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按規定的範圍傳輸節目,並保證傳輸節目完整,不得擅自插播節目和廣告。
公共頻道的傳輸轉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的頻道資源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合理安排,優先保證中央、省和市電視台第一套節目在專用頻道上完整傳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有線電視傳輸業務;
(二)在有線電視網中播放自辦電視節目和廣告;
(三)擅自遷移、拆除有線電視設施;
(四)危及有線電視設施安全、降低傳輸信號效能;
(五)竊取有線電視信號;
(六)其他對有線電視系統和信號有損害的行為。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架設電力、通訊線路等與有線電視線路並行、交越或從事其他施工涉及有線電視設施的,應與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協商,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施工。
第十三條 確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拆除有線電視設施的單位,應向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書面申請。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在接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同意遷移、拆除的,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從事城建、電力、交通等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時可能影響有線電視信號傳輸的,應提前3日通知有線電視運營單位。
第十四條 有線電視傳輸線路出現故障影響用戶收視或使用的,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搶修,一般故障在24小時內排除;重大故障,城鎮在48小時內排除,農村在72小時內排除。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排除的,應及時向用戶說明。
因用戶原因影響收視或使用質量的,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及時維修,所需的材料費由用戶承擔。
第四章 用戶權益保障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用戶投訴、故障報修、巡查檢查、突發事件處理等管理、保障制度,並定期對有線電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信號正常傳輸。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在執行緊急搶修任務時,公安、城建、交通口岸、電業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條 用戶辦理有線電視安裝、遷移手續,在交納相關費用後,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或遷移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1日向用戶支付交費金額1%的補償費。
第十七條 有線電視用戶可以根據需要到有線電視運營單位辦理暫停收看手續,暫停收看期間不收收視費,保留其入網戶籍。
第十八條 有線電視運營單位須按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收費內容必須公示。
用戶應按時交納收視維護費。對逾期交納收視維護費3個月以上的用戶,可暫停送信號;對逾期交納收視維護費1年以上的用戶,可解除其入網戶籍。
停送信號的用戶申請恢覆信號,在補交相關費用後,有線電視運營單位應在24小時內為其開通信號。
第十九條 用戶與有線電視運營單位因收視效果、服務質量等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第五章 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條 三星級或國家二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專供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辦公或居住的公寓,以及級別較高、規模較大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確因業務工作需要的單位,可以申請接收利用有線電視網路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二十一條 需要通過有線電視加擾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終端解擾設備,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定點經營並負責安裝。
第二十二條 未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解擾終端、將解擾設備移作他用或在未經批准的地點使用。
第二十三條 具備通過有線電視加擾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地區,不再批准設立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已批准設立的,在具備加擾接受條件時,應當入網接收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原有設施拆除後,可以折價抵償併網費。
確因業務需要設立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安裝地面衛星電視接收設施。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處5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處5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0元罰款;造成有線電視設施損壞或影響其使用效能的,可處8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每終端可處2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每終端可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15日印發的《大連市市區試行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管理規定》(大政發[1996]39號)、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99年5月16日印發的《關於限期拆除市內四區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通知》(大政辦發[1996]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