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

《山東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在1990.03.27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3.27
  • 實施時間:1990.05.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線電視的管理,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線電視”,系指能播放自辦節目和錄像節目的有線電視系統。
有線電視分為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有線電視放像室。終端用戶在一千以上,能辦新聞等固定節目的,稱有線電視台;終端用戶在一千以下,能辦不固定新聞等不固定節目的,稱有線電視站;只在本單位播映文藝性節目的,稱有線電視放像室,其具體分類標準和技術要求由省廣播電視廳另行制定。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開辦有線電視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開辦有線電視的單位,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五條 省廣播電視廳負責全省有線電視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我省對有線電視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不得開辦有線電視。
禁止私人開辦有線電視。
第七條 開辦有線電視台的單位,必須向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廣播電視廳批准並發給《有線電視許可證(甲)》後,方可開播。有線電視台可以製作新聞性、知識性、服務性的固定節目,並為上級台提供新聞片源。
第八條 開辦有線電視站的單位,必須向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給《有線電視許可證(乙)》後,方可開播。有線電視站可以製作不固定的新聞節目,為本單位的宣傳工作服務。
第九條 開辦有線電視放像室的單位,必須經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給《有線電視放像室許可證》,並報市(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線電視放像室可以播放錄像節目。
第十條 凡在本辦法發布前開辦的有線電視,沒有辦理許可證的,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七、八、九條的規定分別補辦許可證。
第十一條 開辦有線電視的單位停辦時,應及時向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並繳銷許可證。
第十二條 部隊、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教育用於軍事、公安、國家安全、教育的有線電視,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 涉外旅遊飯店的有線電視管理,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旅遊飯店閉路電視管理辦法》(國辦發〔1986〕6號文)執行。
第十四條 承擔設計、安裝有線電視系統工程的單位,必須持有《有線電視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系統工程竣工後,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有線電視台,由市(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廣播電視廳組織驗收;有線電視站、有線電視放像室,由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開辦有線電視的單位,不得減弱或者略掉中央電視台、省電視台和本地電視台的信號。
第十七條 開辦有線電視的單位,不得私自翻錄、複製和出售、出租錄像出版物,不得購買和販賣海外走私流入的音像出版物。
第十八條 有線電視台、站、室播映的文藝性節目,只能使用國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錄像片或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節目。播映的節目,應按月編制目錄,報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開辦有線電視的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利用衛星地面接收站、衛星接收天線、共用天線轉播和收錄播映國外的電視節目。
第二十條 有線電視台、站、室不得播映下列內容的錄像(含雷射視盤)節目:
(一)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或其它內容反動的;
(二)有嚴重政治錯誤的;
(三)淫穢色情的;
(四)夾雜淫穢色情內容、低級庸俗、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五)宣揚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的;
(六)非法出版的音像製品。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責令停辦、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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