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線電視設施的管理,確保有線電視節目的順利播放,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設施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有線電視設施是指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及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的其用天線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系統)的下列設施:

節目接收設施,包括接收天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饋線、塔(桿)、接地設施等;

發射設施,包括天饋線、塔(桿)、地網、天線場地及附屬設施;

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和埋設的傳送信號電纜、光纜、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用戶盒、供電器、吊線、線桿;

節目監測設施,包括監測台、站及附屬設備。

第三條 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有線電視設施的監督管理。

各縣、章丘市、歷城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單位或個人設立有線電視系統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設立有線電視系統的條件和《濟南市有線電視系統總體規劃》的要求;

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應符合國務院《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規定
  • 部門:濟南市人民政府
  • 時間:1993年12月10日
  • 目的:加強有線電視設施的管理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濟南市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線電視設施的管理,確保有線電視節目的順利播放,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設施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有線電視設施是指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及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的其用天線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系統)的下列設施:
(一)節目接收設施,包括接收天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饋線、塔(桿)、接地設施等;
(二)發射設施,包括天饋線、塔(桿)、地網、天線場地及附屬設施;
(三)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和埋設的傳送信號電纜、光纜、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用戶盒、供電器、吊線、線桿;
(四)節目監測設施,包括監測台、站及附屬設備。
第三條 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有線電視設施的監督管理。
各縣、章丘市、歷城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單位或個人設立有線電視系統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設立有線電視系統的條件和《濟南市有線電視系統總體規劃》的要求;
(二)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應符合國務院《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四)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有線電視台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有線電視站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共用天線系統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五條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設施,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單位或個人建設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軍事、教學、公安、國家安全設定除外)設施,應服從本市電視覆蓋網路的整體規劃的要求,逐步與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聯網,接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和損壞有線電視台(站)設施的行為:
(一)私自移動線路及調整放大器、支分配器和用戶盒的位置。
(二)擅自拆除線路,剪斷電纜,或者自行接線偷竊有線電視信號;
(三)向天線、放大器、電纜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或射擊。
(四)沿有線電視主幹線、用戶線及與之相連線的緊固件敷設和掛接電線、電纜、鐵絲、雜物;
(五)在有線電視主幹線、支幹線50米內放火燒荒。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因施工及其他意外情況損壞了有線電視台(站)設施時,必須及時報告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採取保護措施,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單位或個人認為確有必要移動、調整、拆除有線電視設施的,應向管理該設施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搬遷。
第八條 有線電視台(站)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發現設施損壞時,應及時維修,保證節目順利優質播放。維護的範圍包括自有線電視台前端設備至用戶盒的所有設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有線電視設施的義務,對於危害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保護有線電視設施有功人員,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或吊銷其許可證,並可建議其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危害和損壞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有線電視設施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並可同時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對故意損毀、盜竊有線電視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按本規定實施處罰的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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