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於2006年11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2007年3月21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內設定在城市道路上的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路燈、燃氣、熱力、供水、排水等各種地下管線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等的井蓋、井箅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井蓋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井蓋設施的監督管理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井蓋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井蓋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井蓋設施的維護、更新由其產權單位負責;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的維護、更新由建設單位負責,並確保井蓋設施完好。
第五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通用的井蓋設施規格標準。
在城市道路上設定井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本市通用的井蓋設施規格標準,並標明產權單位和維護責任單位,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產權單位應當向所在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提交井蓋設施位置、規格、材質、數量、生產廠家等資料。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管理檔案。
第六條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井蓋設施的監督管理。設立公開電話,及時受理投訴。發現井蓋設施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通知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對影響行人和車輛交通安全,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廢棄的井蓋設施,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填埋。
第七條
井蓋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發現井蓋缺失、損毀,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發現井蓋設施下沉、塌陷,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採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二)接到投訴或者維修通知後,應當在二小時以內到達現場,對缺失、損毀的井蓋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對下沉、塌陷的井蓋設施應當立即採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三)為了預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其設定的井蓋設施的種類、規格向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供一定數量的井蓋設施備用件,並保持相應的庫存量。
(四)對於廢棄的檢查井、閥門井,應當及時予以填埋,並向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備案。
多家產權單位共同使用同一井蓋設施的,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組織各產權單位確定一家為維護責任單位。維護責任單位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八條
井蓋設施產權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對其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共同指定井蓋設施定點回收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個人、非定點單位收購井蓋設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對制止和舉報盜竊、損毀、違法收購井蓋設施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違法收購井蓋設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井蓋設施上未標明產權單位和維護責任單位,經責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個井蓋設施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對產權單位、建設單位、維護責任單位未按本規定對井蓋設施進行補裝、更換、維修、填埋影響道路暢通的,可以予以補裝、更換、維修、填埋,有關費用由產權單位、建設單位、維護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是指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和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