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為加強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管理和維護,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27日盤錦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24日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40號公布。《辦法》共18條,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盤錦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發布施行,管理辦法,

發布施行

第40號
《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經2011年12月27日盤錦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發布。
市長 蹇彪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管理和維護,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電力、通訊、燃氣、熱力、自來水(含消防供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地下設施檢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查井按照其權屬,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對公共場所範圍內的檢查井,屬於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於其他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權屬單位報告。
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檢查井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更新、新建的檢查井井蓋及井箅子必須使用非金屬材料,並附設行業或專業標誌。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範,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第六條 要嚴格執行檢查井驗收制度,工程建設單位對檢查井要與主體工程一併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報送相關檔案資料。
第七條 市、區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後,應及時到達現場設立警示標誌,並責令井蓋權屬單位補裝、更換。
第八條 檢查井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採取排險措施,並進行補裝、更換。
(二)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後,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現場位於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或居民區的,應在4小時內予以修復;現場位於其他地區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三)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井蓋設施設定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及時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定護欄、標誌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達到建築設計規範。
第十條 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核實,可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相關檔案資料、無法確認權屬單位的檢查井,按廢棄井填充後形成路面。填充後出現挖掘維修的,除責令挖掘單位按挖掘費標準的2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並可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執行修復指令的井蓋權屬單位,超過12小時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2000元罰款;由於未及時修復導致事故發生的,由責任單位賠償事故損失,並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能超過2萬元。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建制鎮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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