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大同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09年9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9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公告,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公告

《大同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09年9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9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廣場鋪裝的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照明、燃氣、熱力、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蓋、井箅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井蓋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公安、廣播電視、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井蓋由其產權單位負責巡查、養護、維修管理。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工地、拆遷區域以及未經竣工驗收確定責任管護單位的井蓋,由建設單位負責管護。
變更管護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井蓋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
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有關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城市道路範圍內的井蓋安裝工程竣工,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蓋設施應當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範,確保行人和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的井蓋,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施工單位維修和更換。

第六條

井蓋必須標明檢查井的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沒有標誌的,應當由井蓋產權單位負責更換。
禁止不同類別的井蓋混用。

第七條

井蓋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井蓋設施位置、規格、材質、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發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震響,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維修;發現井蓋設施下沉、塌陷,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採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三)接到投訴或者維修通知後,應當在2小時以內到達現場,對缺失、損毀的井蓋,立即予以補裝、更換;對下沉、塌陷的井蓋設施,立即採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第八條

井蓋產權單位應當公布服務電話,建立聯動機制。巡查中發現不屬於本單位產權的井蓋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通知相關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並在該產權單位工作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井蓋的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毀或接到舉報電話,應當立即通知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圈占、圈壓井蓋。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定護欄、標誌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圈占、違法收購井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舉報。有關部門、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對制止和舉報盜竊、損毀、圈占、違法收購井蓋行為的有功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井蓋的回收,應當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指定井蓋定點回收單位,禁止個人、非定點單位收購井蓋設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井蓋上未標明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個井蓋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井蓋產權單位接到投訴或維修通知後不執行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法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移動、圈占、圈壓井蓋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毀壞、盜竊、非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因井蓋丟失、損壞、移位或擅自移動井蓋而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井蓋產權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井蓋產權單位依法賠償損失後,有權向造成井蓋丟失、損壞和擅自移動井蓋的直接責任人追償。
賠償或者追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申請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井蓋行政管理部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產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嚴格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縣(區)城鎮的井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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