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市交通運輸委擬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3月22日轉發,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
  • 條數:24
  • 施行時間:2017年4月1日
  • 發布時間:2017年3月22日
  • 轉發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擬定單位:天津市交通委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津政辦發〔2017〕42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交通運輸委擬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交通運輸委擬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2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
市交通運輸委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車安全,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完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的城市排水、再生水、電力、廣播電視、通訊、燃氣、熱力、自來水、消防、環衛、公安等各類地下管線的管線井的管理。
第三條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統一協調全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工作考核,負責市管城市道路管線井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負責區管城市道路管線井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各類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管線井產權單位做好管線井管理工作。
第四條管線井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及相關行業技術規範要求,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城市道路改造時,由建設單位或管線井產權單位按城市道路改造要求對原有管線井進行更新及改造。
管線井施工安裝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五條管線井井蓋、井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與路面平順,與井體連線緊密、穩固,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聲響、不移位、不損壞。
管線井應當標明其使用性質或行業標誌。
禁止不同類別的管線井井蓋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線井產權單位負責修復、標明或更換。
第六條管線井建設單位在建設施工中,應當承擔在建管線井設施的管護責任。
第七條管線井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共同建設的共用管線井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各產權單位共同負責。各產權單位應當協商確定一個單位負責管理維護或者共同委託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管理維護。
城市道路範圍內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線井,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於管線井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井蓋丟失等情況,應立即通知管線井產權單位。
第八條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本行業管線井產權單位管線井設施檔案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管線井產權單位應當建立管線井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或者新建、改建管線井設施設定地點、數量等按規定期限報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與城市道路管理部門間實現信息資源無償共享。
廢棄管線井的產權單位應當對廢棄井進行填埋處理,恢復道路使用功能,同時將廢棄管線井的地點、數量等情況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
第九條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本行業管線井產權單位管線井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各管線井產權單位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對所屬管線井實行日常巡護,發現管線井缺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臨時性防護措施,並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內予以修復。
各管線井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針對管線井可能存在的各類安全事故,制訂專項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第十條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護、管理責任信息公開制度。
管線井的維護、管理責任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網上公開或者設定公示薄、標誌牌等便於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護、管理的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範圍、養護標準、聯繫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
第十一條管線井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無法確定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無法指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管線井產權單位對地下管線進行維護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請的同時,也應當告知相鄰管線的產權單位以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其他管線的產權單位,了解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在道路設施巡查中發現管線井缺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臨時性防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產權單位。
各管線井的產權單位在接到有關通知或舉報後,應當在30分鐘內到現場,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管線井井蓋移位、破損、丟失的,應當補設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補缺或修復;井蓋移位、破損、丟失的修復時限為6小時。
(二)管線井發生坍塌、滲漏的,應立即採取措施,設定警示標誌,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標準修復;坍塌、滲漏管線井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三)管線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採取管線井調整加固措施,確保管線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與路面保持平順;單個管線井調整加固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整個路段管線井調整加固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0天。
管線井的修復時限,不含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的時間。
第十四條產權單位對所屬管線井的日常維護、管理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專業管理機構代為維護、管理。委託雙方應當簽訂委託維護、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管線井影響道路使用且無法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在管線井現場或公開媒體發布公告,公告期為1個工作日。經公告後仍無法確認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按廢棄井處置,恢復道路使用功能。
處置後出現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單位並實施挖掘維修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管線井井蓋。
產權單位對管線進行檢查、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進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養護維修,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線井進行保護,避免井蓋錯位、井室損壞和埋壓。
第十八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偷盜、損毀、破壞管線井井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制止損害管線井行為和舉報管線井缺損情況的權利。發現管線井缺損的,可以向管線井產權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碎、裂、廢、舊井蓋設施由其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後交物資回收部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銷售。
第二十條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城市道路管線井監督考核制度,對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管線井產權單位違反管線井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類城市道路管線井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範圍以外各類管線井的巡查、維護和監督管理,由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井產權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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