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辦法》在1994.09.0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07
  • 實施時間:1994.09.10
第一條 為加強有線電視設施管理,保障有線電視設施建設和信號暢通,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有線電視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有線電視建設規劃,由市廣播電視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在有線電視建設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應當鋪設有線電視設施,不再安裝電視共用天線。具體辦法,由市廣播電視部門會同市建設委員會和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有線電視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有線電視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市廣播電視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條 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市廣播電視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有線電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持施工現場容貌整潔;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現場,做到工完場清。
第九條 建設有線電視工程需要在建築物上鋪設有線電視設施(含掛線、鋪纜、鑽牆孔和樓道孔等)時,市有線電視台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允許。市有線電視台可在建築物上無償鋪設有線電視設施,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條 有線電視施工單位在建築物上鋪設有線電視設施時,應當注意保護建築物上的各種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賠償。
第十一條 供電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有線電視用電,保證有線電視信號暢通,檢修性停電,應當提前一周通知市有線電視台。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遷移或拆除有線電視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市廣播電視部門同意,並簽訂協定。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有線電視設施事故時,應當立即通知市有線電視台,並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在市區內單位已設立的自用有線電視台(站),應當逐步與市有線電視台聯網;需要保留原呼號和分前端的,應當經市廣播電視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有線電視用戶應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期向有線電視台繳納維護使用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卸有線電視設施;
(二)擅自接引有線電視線路和終端;
(三)擅自改變或調整有線電視工作狀態;
(四)破壞有線電視設施;
(五)擾亂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秩序,以致工程建設不能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廣播電視部門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按《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廣播電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廣播電視部門責令限期補繳,並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的,予以撤線;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一)、(三)項規定的,由市廣播電視部門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二)項規定的,由市廣播電視部門予以拆除,責令限期補交安裝費,並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逾期不補交的,予以拆除;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四)項規定的,由市廣播電視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至五萬元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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