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若干規定

《濟南市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6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若干規定
  • 發文單位:濟南市
  • 發文時間: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實行時間: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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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6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建國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線路設施的安全運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線路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線路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長清區負責電力管理的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線路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林業、交通、規劃、園林、市政公用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力線路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電力線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對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電力管理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電力線路設施的設計和施工,並加強對所屬電力線路設施的管理維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第六條 電力線路設施與其他管線、管道、建築物、構築物等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應當在下列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一)電力桿塔上的醒目位置;
(二)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等級公路線下兩側;
(三)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魚塘;
(四)架空電力線路兩側平行距離500米以內的採石場;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台;
(六)其他應當設立警示標誌的位置。
第八條 地下電纜敷設後,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設立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並將地下電纜的分布及技術設計書面告知城市規劃和市政公用部門。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二)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纜、通信線纜、廣播線纜,安裝廣播喇叭;
(三)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四)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者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五)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六)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塗改、移動、損害永久性標誌或者標誌牌;
(七)擅自在電纜線路通道內穿牆打孔或者在電纜線路上敷設其他管線。
第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
(三)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或其他高桿植物。
第十一條 在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及打樁、鑽探、挖掘、吊裝等作業的,應當徵得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同意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在距電力線路設施水平距離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徵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並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除城市建設、城市改造中市政設施建設工程需要電力線路設施遷移、改造的情況之外,電力線路設施與房屋、鐵路、公路、郵電和廣播電視設施及其他設施互相妨礙時,應當按照建設的先後原則處理,相關費用由後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電力線路設施建設與林業、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發生妨礙時,由電力管理部門組織協調;難以協調一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提出協調意見,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電力線路建設工程與林業、城市綠化發生妨礙時,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需穿越林區或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需砍伐樹木的,應當辦理採伐手續並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電力線路通道範圍內不得再種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占用和穿越特殊用途林地;
(二)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工程,需穿越城市行道樹空間的,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應當與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協商,並在施工過程中注意保護原有樹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樹木所有人應當修剪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並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修剪費用由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承擔;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和電力電纜保護區內進行綠化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與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協商,並按照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的要求負責修剪和管護;對影響電力線路設施運行維護和事故處理的植物,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植,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對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樹木或者其他高桿植物,可以自行修剪或砍伐,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費用。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給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電力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清除;逾期不拆除、清除的,由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代為拆除或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造成電力線路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嚴重影響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有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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