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政府令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4年11月12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日
修改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等三件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市政府令第80號公布)
…………。
二、《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通信地址”;第三項修改為:“獲取的載體形式,包括紙質、移動存儲設備、電子郵件等”。
(二)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申請人在一張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申請多項政府信息的。”
(三)第十六條的“十五日”修改為“十五個工作日”;第十九條中的“三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刪除第二十條中的“二日內”。
(四)第十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無有效聯繫方式,無法答覆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五)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機關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答覆申請人,能夠即時答覆的,應當即時予以答覆;不能即時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申請人要求的方式答覆。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答覆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六)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行政機關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登記回執、補正申請通知書和政府信息告知書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文書,應當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三、《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市政府令第69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04號修改)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規定全文
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
(2008年10月1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公布;根據2015年3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7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生產、生活、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除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並承擔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行政服務中心),是本級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並承擔本級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並承擔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政府內部信息及公文;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或審議過程中的;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公正、合法進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並建立、健全有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各項工作制度。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與辦公時間、聯繫電話與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工作流程以及服務承諾等,編入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或者設立場所,集中接收向本級政府、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無法確定行政機關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諮詢,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即時予以告知。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上的下列內容必須填寫: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通信地址;
(二)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名稱稱、文號或者其他確切特徵;
(三)獲取的載體形式,包括紙質、移動存儲設備、電子郵件等;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郵寄、遞送、傳真以及自行領取等。
申請人在一張申請表內只能申請公開一項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向行政機關提出,由該機關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檔案名稱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徵有困難向行政機關諮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申請人填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也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或者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形式向行政機關提交。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申請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
(三)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的;
(四)申請人在一張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申請多項政府信息的。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即時出具登記回執,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材料內容是否明確和符合規定要求;
(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需要報請批准的,報請批准;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政府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者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答覆的,不予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並將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第(五)項規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對其公開的意見不一致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答覆:
(一)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內容不明確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補充,出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的方式、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但本機關未製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七)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無有效聯繫方式,無法答覆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答覆申請人,能夠即時答覆的,應當即時予以答覆;不能即時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申請人要求的方式答覆。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答覆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行政機關應當將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製作政府信息後,能夠即時交付申請人的,應當即時交付;不能即時交付申請人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郵寄、遞送、傳送傳真或者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製作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或者檔案機構的,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持本單位查檔公函和介紹信,證明身份,說明利用目的、範圍、方法(閱檔、摘抄、複製),到檔案館或者檔案機構查詢和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受理登記回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文書,應當使用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應當在機關網站上提供可以供下載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文書。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登記回執、補正申請通知書和政府信息告知書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文書,應當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受理、辦理、答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統一在"大連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上進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體系和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作為各級政府年度評議和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與評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義務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大連市的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中央、省垂直領導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環保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有關信息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