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經2014年11月12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3.01
  • 實施時間:2015.03.01
(2015年3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4年11月12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日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等三件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試行)》(市政府令第80號公布)
(一)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所需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
(二)刪除第七條、第八條。
(三)第九條作為第七條,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為“萬分之五”。
(四)第十二條作為第十條,其中的“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修改為“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統稱繳費年限)”,“採暖費標準”修改為“居民住宅供暖價格”。
(五)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作為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其中的“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修改為“繳費年限”。
(六)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三年改革脫困下崗自謀職業人員和下崗轉失業並軌人員(統稱‘三三制’人員),具有市內城區居民戶口人員退休後,繳費年限滿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採暖費補貼。”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採暖費補貼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從辦理採暖費社會化發放手續次月起享受採暖費補貼,未辦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決;‘三三制’人員以靈活就業身份辦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採暖費補貼。
“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符合按月領取採暖費補貼條件的,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當月起享受採暖費補貼。”
(八)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六條,刪除第一款中“具有我市市內四區城鎮戶口”。
(九)第二十四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其中“市內四區城鎮戶口”修改為“市內城區居民戶口”;刪除第二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二、《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通信地址”;第三項修改為:“獲取的載體形式,包括紙質、移動存儲設備、電子郵件等”。
(二)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申請人在一張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申請多項政府信息的。”
(三)第十六條的“十五日”修改為“十五個工作日”;第十九條中的“三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刪除第二十條中的“二日內”。
(四)第十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無有效聯繫方式,無法答覆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五)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機關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答覆申請人,能夠即時答覆的,應當即時予以答覆;不能即時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申請人要求的方式答覆。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答覆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六)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行政機關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登記回執、補正申請通知書和政府信息告知書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文書,應當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三、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市政府令第69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04號修改)
(一)第二章不再分節,刪除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標題。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市對外省、市機動車轉入登記實行限制。限制轉入登記車輛的具體範圍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環保等部門根據道路設施、機動車保有量和大氣環境質量等情況起草,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三)第六條刪除第三項,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貨車應當在駕駛室兩側噴塗總質量參數,半掛牽引車噴塗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參數,欄板貨車和自卸貨車還應噴塗欄板高度參數,罐式汽車和掛車還應在罐體上噴塗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物品的種類。”
(四)第七條修改為:“機動車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與其有關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當先進行機動車檢驗。”
(五)第八條修改為:“市服務業委應當會同市公安、環保、交通、工商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機動車強制報廢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六)刪除第九條。
(七)第十條作為第九條,並修改為:“校車、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未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公交客運、危化品運輸、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載貨汽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行駛記錄儀、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及其他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信息作為執法依據。
“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還應當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
(八)刪除第十一條。
(九)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扣留、扣押、暫扣、逾期未審驗、記分達到12分以及延期換證、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
(十)刪除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
(十一)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每日22時至次日5時,客運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規定限速的80%。”
(十二)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規定的時間內,只準公車、校車和其他可以通行的車輛通行。其他可以通行車輛的具體範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公共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十三)第三十八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刪除第九項。
(十四)第四十二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及縣(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城市治安和交通事故情況,在一定區域內實行交通管制,禁止機車駛入。”
(十五)刪除第四十三條。
(十六)第四十五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機動車前排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
(十七)第四十七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刪除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五十四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刪除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刪除第一款;第五十八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刪除第一款。
(十八)第五章和第六章合併為交通事故處理和預防;刪除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十九)第七章修改為第六章。
(二十)第七十二條作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在道路上放牧、放養畜禽及其他有礙道路交通安全動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罰款。”
(二十一)第七十三條作為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的”。
(二十二)第七十四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機動車前排、普通機車后座乘坐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十三)第七十五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刪除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貨車未在駕駛室兩側噴塗總質量參數,半掛牽引車未噴塗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參數,欄板貨車和自卸貨車未噴塗欄板高度參數,罐式汽車和掛車未在罐體上噴塗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物品的種類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第七十六條作為第五十七條,刪除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二項;刪除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刪除第四項;第七十九條作為第五十九條,刪除第一項至第三項;刪除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
(二十五)刪除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九條。
(二十六)第八章作為第七章,刪除第九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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