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於1999年7月19日大連市政府大政發〔1999〕68號檔案公布;修訂後《辦法》共十二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連市政府大政發〔1991〕59號檔案發布的《辦法》即行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大連市
  • 實施:發布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修訂信息

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999年7月1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9〕68號檔案公布;根據2003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根據2009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7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水泥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銷和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先導區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發展、推廣工作,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先導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助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泥的生產和使用要貫徹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使用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第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含粉磨站)應當逐步實現水泥生產散裝化。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散裝水泥運輸裝備;新建(含新建生產線)、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設施能力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其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
第六條 對水泥、水泥製品、新型牆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於每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月水泥生產、銷售情況報送散辦;水泥製品、新型牆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季度水泥製品、新型牆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銷售情況以及使用水泥情況報送散辦。
第七條 水泥製品、新型牆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的具體期限由市及縣(市)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生產、銷售、運輸、使用水泥的單位,應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裝水泥設備和設施,做到標準化、系列化,保證技術先進、計量準確、安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和質量要求。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託散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財政、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1〕59號檔案發布的《大連市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營商環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及環境保護",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口岸特資轉運管理暫行規定》等32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十二、《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政發〔1999〕68號公布;2003年市政府令第37號修正;2009年市政府令第104號第二次修正)
(一)刪除第一條中的"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第三條修改為:"市及縣(市)區、先導區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發展、推廣工作,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先導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助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
(三)刪除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刪除第十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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