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等10件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如下修改:
一、《大連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大政發[1994]87號)
(二)第九條修改為:“城市建設監督管理部門,應同時負責中水設施建設的施工監督管理工作,確保中水設施按批准的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竣工”。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大連市負責中水設施建設的部門組織實施”。
二、《轉發大連市水利局、財政局、城建局〈關於貫徹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大政辦發[1996]92號)
(一)《意見》中的“水利局”修改為“水務局”,“水利部門”修改為:“水務部門”。
(二)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維護費徵收範圍、徵收標準,由市及縣(市)區水務部門負責轄區內維護費的徵收工作。工商、稅務機關予以協助。”
(三)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外商投資企業維護費的徵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四)第四條修改為:“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和縣(市)財政部門應按本地區徵收維護費總額的10%上交大連市財政部門;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保稅區、高新園區財政部門應將徵收的維護費全額上交市財政部門。”
(五)第六條修改為:“徵收部門對逾期不交納維護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交納的,處拖欠額50%以下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三、《大連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契約制暫行辦法》(大政發[1997]63號)
(一)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聘用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申請鑑證的,由市或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按隸屬關係予以鑑證”。
(二)刪除第二十七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大政發[1998]52號)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機場、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酒店、文化體育娛樂設施、旅遊點等公共場所工程建設,其規劃設計方案應包括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內容”。
(二)刪除第十三條。
(三)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將環境衛生設施移交給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維護的,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從事環境衛生設施經營性維護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五)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環境衛生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條件。具體的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六)刪除第三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大連市中國小校工作人員雙聘制實施辦法》(大政發[1999]3號)
(一)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續訂和變更聘用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契約經鑑證方能生效的,應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辦理鑑證手續”。
(二)刪除第四十七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六、《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政發[1999]68號)
(一)第三條中的“市計畫委員會”、“規劃土地局”、“技術監督局”分別修改為“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劃國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第二款修改為:“旅順口區、金州區、縣(市)散辦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散辦和財政部門,負責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和雙D港內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膠袋、複合袋等),繳納專項資金1元。”第三款中的“建設工程”修改為“建安工程”。
(三)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含獨資、合資、合作項目),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到所在地散辦簽訂使用散裝水泥的契約,並按工程設計使用水泥量預交。其中,長海縣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縣財政部門代收。專項資金的入庫和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代收部門應於每月13日前,將收取的專項資金上繳到同級或市散辦。”第三款修改為:“代收部門的代收業務費,由財政部門按代收數額的2‰核撥給同級散辦,由散辦支付代收部門”。
(五)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達到80%以上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兩個月內,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書和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憑證,經財政部門和散辦核實後,按實際使用量清退專項資金。”
(六)第十四條修改為:“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一)新、改、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砂漿專用設施;(二)購置和維修散裝
水泥、預拌混凝土、砂漿設備;(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六)代征手續費;(七)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刪除原第十五條中的“具體上繳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制定”。
(九)第十七條中的“1‰”修改為“萬分之五”。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一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七、《大連市城市廢棄物管理辦法》(大政發[1999]89號)
(一)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單位或個人從事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應到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二)刪除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八、《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大政發[1999]109號)
(一)《辦法》中的“住房委員會”、“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均分別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三)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四)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並履行如下職責:”
(六)第十三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工資發放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八)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困難緩解後,再恢復繳存比例並補繳少繳部分。”
(九)刪除第十八條。
(十)第十九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十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出境定居的”。
(十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含個人支付動遷投資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一戶口內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但須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提取額以百元為單位”。第二款修改為“《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十三)刪除第二十四條。
(十四)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儲餘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覆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十五)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十六)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依法處理”。
(十七)刪除第三十五條。
(十八)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九、《大連市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大政發[2000]7號)
(一)第七條修改為:“申請開辦人才服務機構,應具備《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二)刪除第十三條。
(三)第十六條修改為:“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四)第十九條第(八)項修改為:“用人單位或有關組織保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處1000元罰款”。刪除第(十)項。
(五)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大連市機動車輛報廢管理規定》(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大連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汽車更新工作”。第三款修改為:“市經貿委、工商局、環保局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機動車輛報廢的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修改為:“機動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的,應予報廢”。
(三)第五條中車輛的六大主要部件(六大總成)修改為:“發動機、變速器、車架、方向機、前後橋、車身”。
(四)第六條修改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依據車輛檔案對車輛整車(含六大總成)及使用年限、行駛里程等進行認定,符合報廢條件的,批准報廢,發給《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
(五)第七條修改為:“報廢車輛所有人持《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將車輛交給有資格的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回收處理,憑回收(拆解)企業簽字、蓋章的《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領取市經貿委《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六)第八條修改為:“報廢車輛所有人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到養路費征稽部門辦理停繳養路費手續”。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於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將上月已報廢或下一年度應報廢機動車的有關情況向市經貿委通報”。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市經貿委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監督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對報廢汽車發動機、變速器、車架、方向機、前後橋(簡稱五大總成)作破壞性處理”。
(九)第十七條中的“六大總成”修改為“五大總成。”
(十)刪除第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等10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