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則

大連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則,由大連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總計21條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則
  • 地區:大連市
  • 內容: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
  • 類型:政府檔案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 各區(市)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二)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四) 市人民政府依法對地方性法規在具體套用中的解釋;
(五) 其他應當報送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 備案報告;
(二) 規範性檔案的公告、文本及其說明;
(三) 其他有關資料。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裝訂成冊的上述檔案一式十份,並附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四條 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接收、登記、存檔後,於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並同時送法制工作委員會。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應當同時送相關機構。
第五條 報送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工作規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常委會辦公廳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常委會辦公廳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六條 每年一月底前,各報送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查。
第七條 對規範性檔案應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 超越法定許可權範圍,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 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三) 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相違背的;
(四) 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無法適用的;
(五) 違背法定程式的;
(六) 其他不適當情形,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當的,可以主動進行審查,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當,需要主動進行審查的,可以提出書面建議,報秘書長同意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適當;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決定、命令和對地方性法規在具體套用中的解釋不適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統一接收、登記後,報秘書長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統一接收、登記,並進行研究,必要時,報秘書長批准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辦公廳等機構直接收到前款規定的書面審查建議後,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轉交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條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載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審查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市人大常委會審查範圍的,常委會辦公廳或者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告知其向有審查權的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
第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書面告知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協商,報主任會議同意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將書面審查意見同時抄送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
由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共同進行審查的,應當共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對規範性檔案的書面審查意見後,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將該意見一式十份向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反饋。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制定機關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後,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公布,並按照本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修改或者廢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自審查結果作出後二十日內,書面告知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提出人。
第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定期以簡報的形式,將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提供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及報送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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