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按照一定程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在較長時間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三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四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區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區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確定的報送備案工作機構應當將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有說明和附屬檔案的應當附說明和附屬檔案。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應當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文本。
每年3月1日前,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機關備查。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公室和區縣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登記,進行研究,並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縣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公室接收、登記,進行研究,並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該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法院、區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區縣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區縣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接收、登記,進行研究,並送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該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接受該規範性檔案備案的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並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收到情況以書面、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對不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圍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告知其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認為存在下列不適當情形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同法律、法規相牴觸;
(三)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四)違背法定程式;
(五)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
在書面審查意見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前,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與制定機關溝通情況,徵詢意見。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意見,並送提出審查意見的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認為被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說明理由。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向提出該規範性檔案審查意見的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認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提出的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主任會議報告,並提出予以撤銷的建議。
主任會議認為該規範性檔案應當予以撤銷的,可以提出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也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有關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依照本級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常委會撤銷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根據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進行的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人大代表參加規範性檔案審查的研究論證工作;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相關部門、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以及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之間,應當加強日常工作的溝通和協調。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或者報送的檔案材料不齊全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予以通報,並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實施本條例的工作程式,由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規範性檔案是指國家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按照一定程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檔案。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監督職權,是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制度。為了推動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本市制定此項條例十分必要。
一是貫徹實施《立法法》、《監督法》的需要。《立法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同時,規定了備案主體和期限、改變或者撤銷的情形和許可權,以及審查、處理程式,授權“接受備案的機關對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審查程式,按照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由接受備案的機關規定”。《監督法》規定了撤銷情形和許可權,同時授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二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規範性檔案中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問題,規範立法活動,支持和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保證國家立法統一,從而維護法制統一。同時,也能通過立法有效落實公民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建議權,及時發現和糾正與人民民眾的利益密切相關的違法問題,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三是進一步完善本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的需要。《監督法》頒布實施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真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規,不斷加強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制度建設。按照《監督法》的要求,本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會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開展了對市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積累了實踐經驗,但沒有對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進行備案審查,而區縣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尚未開展。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範圍、備案審查機構及職責分工、審查方式及審查標準、審查的處理程式等進行具體規定,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本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促進備案審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了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2009年底,辦公廳和法制辦公室組成調研組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調研,提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研究》調研報告。在此基礎上,法制辦公室就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進行立項論證。2011年8月3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法制辦公室的立項論證報告,決定由法制辦公室會同辦公廳組成起草工作小組開展法規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小組在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市人大各專委會及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和座談會,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在充分聽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條例(草案)》。同時,市人大常委會設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公室,統籌協調備案審查工作。今年(2012年)3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由主任會議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十七條,主要對規範性檔案備案範圍、備案審查機構及職責分工、審查方式及審查標準、審查的處理程式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範圍
目前,《立法法》和《監督法》規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範圍主要包括:本級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從實際工作看,市和區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除以政府規章和決定、命令等形式發布外,有的還以通知、通告、公告等其他形式發布,我們認為,這些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也應當納入備案範圍。因此,《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對本市應當報送市、區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具體規定。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同志建議,將政府部門、地方法院和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範圍。根據法律規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應由政府進行監督,不屬於地方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範圍;對於地方法院、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有備案審查的職權,將其納入備案審查的範圍缺乏法律依據。
(二)關於備案審查機構及職責分工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需要有專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處理,也需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發揮專業優勢,保證審查質量。因此,按照“統一受理,分工負責”的備案審查工作思路,《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對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具體工作內容包括: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登記,進行研究,並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受理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要求或建議,並負責處理意見的反饋和審查結果的告知;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為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主任會議開展審查工作和常委會會議開展審議工作做好服務。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從專業角度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實質性審查。
(三)關於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方式及審查標準
關於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方式,《條例(草案)》規定了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相結合的審查方式。一是開展主動審查。《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到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後,“負責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登記,進行研究,並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二是開展被動審查。當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審查要求或建議時,啟動審查程式。《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接受該規範性檔案備案的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建議。
關於審查標準,根據《立法法》和《監督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了五個方面的不適當情形,作為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標準。
(四)關於規範性檔案審查的處理程式
《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的處理程式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的不適當的情形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廢止。在書面審查意見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前,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與制定機關溝通情況,徵詢意見;二是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意見,並送提出審查意見的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認為被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說明理由;三是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認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提出的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主任會議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主任會議認為該規範性檔案應當予以撤銷的,可以提出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也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四是市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有關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依照本級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常委會撤銷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要求、審查工作的民主參與、備案審查機構與檔案制定機關日常工作的溝通和協調,以及不規範報備行為的處理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3月2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有4位常委會委員發表了意見。委員們認為,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是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監督權的一種重要方式,制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對於貫徹實施立法法、監督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完善我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對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方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會同辦公廳到部分區縣進行了專項調研,書面徵求了市人大各專委會及相關工作機構、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2012年7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按照立法法、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對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範圍、備案審查機構職責、審查方式、審查標準和處理程式進行了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符合上位法精神,也符合本市工作實際,有利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依法有序開展。同時,提出了具體的修改建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為便於社會公眾了解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範圍,依法參與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根據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二、為便於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了解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在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增加“書面告知”的內容,分別修改為:“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收到情況以書面、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對不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圍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告知其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根據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進行的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三、為便於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備案審查工作,建議本條例授權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制定內部工作程式,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實施本條例的工作程式,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制定。”委員們提出的關於規定主動審查重點等工作層面的問題,可以由內部工作程式予以規定。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的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