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01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備案,第三章 審查,第四章 處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承辦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對海口市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
(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四)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制定機關應當將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備案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要求其及時報送。
第七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即制定機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備規範性檔案的行文,主要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名稱、通過時間、檔案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包括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修改的規範性檔案文本和修改決定、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等;
(四)需要報送的其他相關材料。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前款(一)、(二)、(三)、(四)項的順序將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十份,並同時報送電子版。
第八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統一接收、登記,並分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機構。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對其是否符合備案要求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十日內補充報送。

第三章 審查

第九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
(二)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三)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四)違反法定程式;
(五)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人大常委會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公民認為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並寫明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一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或者審查建議後,應當在兩個月內審查完畢,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或者審查建議所指的規範性檔案不屬於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疇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公民。
第十二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由常委會秘書長批轉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作進一步審查。
第十三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應當與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溝通情況,徵詢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提交補充材料。
審查規範性檔案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專家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審查結束後,將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一併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章 處理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審議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的關於規範性檔案審查報告後,認為規範性檔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向制定機關印發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市人大常委會的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並將修改或者廢止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市人大常委會的建議後,在規定時間內對規範性檔案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或者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時,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撤銷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由常委會辦公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每年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書面向市人大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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