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201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03.31
  • 實施時間:2015.03.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報送備案,第三章 組織審查,第四章 審查意見處理,第五章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處理,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第七章 附則,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覆適用、公開發布的下列檔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省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檔案;
(四)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
(五)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檔案發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及其相關活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報備規範、統一受理、分工負責、依法審查、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普遍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貫徹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擬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有關制度;
(三)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並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四)負責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受理工作並組織審查,提出辦理建議;
(五)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六)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審查諮詢論證制度,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機構的人員和專家學者參加諮詢論證,為審查規範性檔案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章 報送備案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規範性檔案的報送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以及與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溝通協調。
第九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所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所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備案報告、正式文本以及相關說明。相關說明應當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程式、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內容、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報送紙質文本一式十五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接收登記,審查結束後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章 組織審查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並根據規範性檔案涉及的內容分送有關機構進行審查,可以徵求規範性檔案審查諮詢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重大問題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也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報告、組織視察調研、論證等方式,進行重點審查。
有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制定;
(二)違反法定程式制定;
(三)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
(四)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六)其他不適當情形。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有關機構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審查規範性檔案,可以要求報送機構說明情況或者補充相關材料,審查發現問題時,應當互相交換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規範性檔案聯合審查會議、論證會議,也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專項調研、視察。
制定機關及其報送機構應當協助配合開展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予以糾正的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章 審查意見處理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對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認為規範性檔案應當予以糾正的,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檔案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依照法定程式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並重新公布、備案。
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檔案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也未書面提出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檔案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範性檔案或者其部分內容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書面審查意見糾正其存在問題的規章,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建議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撤銷。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報告處理結果。

第五章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二條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事項和理由,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受理。
第二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審查要求組織審查,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認為確有必要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組織審查、處理。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應當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檢察工作中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受理並研究,認為確有必要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組織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經審查,認為有關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予以糾正的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有關檔案應當予
以糾正的,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檔案向制定機關提出予以糾正的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報告處理結果。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其他監督方式責令其糾正,或者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納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內容。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專業人員,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日常辦公經費以及業務培訓、調研、諮詢、論證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糾正;逾期未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外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報導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經過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已於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4月1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就該條例舉行新聞發布會,將條例出台的背景意義、內容特點等,向21家中央駐晉和省內新聞媒體做了介紹。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是一部實施性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是憲法、立法法、監督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各級人大開展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國家和我省還沒有專門的備案審查法律法規,因此,條例的出台為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保障。
據了解,條例的起草修改、制定出台過程中,先後召開各種座談會16次,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500餘條,對草案進行了28次修改完善。條例明確了規範性檔案概念的內涵,是指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覆適用、公開發布的檔案。然後,又列舉了規範性檔案的表現形式:省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檔案,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檔案發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
發布會上,本報記者還就“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法檢兩院和政府組成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原因及怎樣審查”提出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鄧永明作出回答。他說,在調研中,了解到地方法檢兩院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制定過涉及公民、法人等權力和義務且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檔案。這次沒有把地方法檢兩院納入條例範圍,主要是於法無據,從憲法、立法法到地方組織法、監督法,都沒有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撤銷地方法檢兩院有關檔案的權力。但是,對這些檔案並非不管,如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認為地方法檢兩院制定了不適當規範性檔案,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對於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章等規範性檔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在規範性檔案通過前,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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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已於近日審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從源頭上給規範性檔案戴上“金箍”。
根據《條例》,省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檔案;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市、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以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檔案發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6類規範性檔案,都須在規定時間內向相應級別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條例》規定:超越法定許可權制定;違反法定程式制定;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與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以及有其他不適當等6種情形,不得存在於規範性檔案中。
相應的審查機構依據標準,開展審查工作,發現檔案有不當之處、需要予以糾正的,由相應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研究,並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後,應當在60日內依法定程式自行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並重新公布、備案。如認為無需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說明理由。違反時限要求,人大常委會要對檔案制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撤銷相關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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