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2007年4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4.13
  • 實施時間:2007.06.01
實施辦法,辦法(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大常委會依據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大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匯總整理本辦法第九條中所列問題,並提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建議。
第十一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建議,至遲於每年一月底前送交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由辦事機構擬定年度計畫草稿並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對臨時需要列入專項工作報告議題計畫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年度計畫,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通知報告機關,並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上級人大代表開展視察。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專項工作開展調查。調查時可以邀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參加,並可以要求報告機關派人參加調查。
視察、調查結束後提出的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徵求意見稿後,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並反饋。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政府負責人確實不能到會報告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反饋給報告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報告機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四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報告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並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將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人大常委會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後,應當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以前,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時,應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公共財政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關於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對決算草案總的評價;
(二)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做好財政預算工作的建議;
(四)是否批准政府決算草案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七)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八)需由本級財政還款或者承諾的重大借貸和償還債務情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是否批准人民政府決算草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決算草案的有關建議向本級人民政府反饋,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年末以前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反饋,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答覆。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出說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畫、五年規劃或者長遠規劃的調整方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調整的依據和理由。
第三十條 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是否批准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人大常委會可以在適當時候,聽取和審議本級接受上級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收入用於當年必要的支出;當年不使用的,作為當年結餘轉下年統籌安排。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預算支出總額超過原批准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情況,人民政府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由人大常委會依法審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的同時,提交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審計工作報告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二)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下級人民政府採取的糾正、改進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有關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關於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可以選擇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聽取和審議關於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供預算收支、稅收徵收進度月表,有關上下級財政體制、審計制度預算管理的規章、決定、命令、辦法等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資料。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研究提出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辦事機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人大常委會的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由辦事機構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並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四十三條 執法檢查建議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檢查的必要性;
(二)執法檢查的內容;
(三)執法檢查的時間安排。
第四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建議,主任會議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參加執法檢查組的申請。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執法檢查,可以邀請被檢查地方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執法檢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實施。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在其行政區域內進行。
第四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檢查組可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匯報。匯報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法律、法規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整改意見和對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執法檢查應當綜合運用社會公示、聽取匯報、座談走訪、實地考察等方法進行。
第四十九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形成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五十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在會議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第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包括政府規章和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發布或者通過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並在其管轄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或者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檔案,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說明等。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一式三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五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備案檔案的接收、登記、存檔;
(二)按照分工,將備案檔案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三)受理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要求和建議;
(四)印製年度備案檔案並報告審查情況;
(五)承辦主任會議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機關以外的本級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需要審查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要求後及時報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需要審查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認為需要進入審查程式的,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認為不需要進入審查程式的,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向審查建議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對備案檔案的審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縣級人大常委會對備案檔案的審查工作,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十七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認為不適當的,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備案檔案不適當的,負責審查的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提出處理報告。制定機關既不修改又不撤銷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是否撤銷。
第五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本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六十條 報送備案檔案的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末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六十一條 不按規定報送備案檔案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二條 在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出席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詢問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兩人以上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第六十三條 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噹噹場口頭答覆詢問。不能當場答覆的,經說明原因,並取得詢問人的同意後,可以在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第六十四條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就人大常委會會議正在審議的議題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受質詢機關口頭答覆質詢案的,應當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答覆。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印發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受質詢機關應當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不能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的,經徵求質詢人的意見,並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
第六十六條 提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六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並在國家機關中選配必要的工作人員,為調查委員會提供服務。
第七十一條 特定問題調查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七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提請主任會議同意後,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參與調查工作。
第七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七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及時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的理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調查結論的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人大常委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七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七十七條 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的,由主任會議委託的人員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第七十八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七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被提請撤職的人員所在機關的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八十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遇到需要調查的問題時,由主任會議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調查核實並向會議報告;如果會議期間無法查清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中止審議、繼續調查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情況審議決定。
第八十一條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對上級國家機關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實行垂直管理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監督。
第八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或者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需要跟蹤監督落實的,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
第八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於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不滿意的,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或者依法提出質詢案。
第八十五條 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依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行使職責。
第八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情況,除在當地媒體上公布外,還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公布。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198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說明如下: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監督權是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加強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們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維護人民民眾利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為保障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8月27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該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監督法適用於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是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法律依據。監督法要求省級人大常委會總結監督工作的經驗,規範監督工作的做法。我省制定一部實施監督法的辦法,使監督法律法規配套、細化,更具可操作性,在監督實踐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既是實施監督法的需要,也是健全監督法律法規體系的需要。
二、起草工作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起草本辦法遵循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憲法和監督法等法律為依據,體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正確處理加強人大監督工作與黨的領導,加強人大監督工作與支持“一府兩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關係,體現民主集中制、集體監督、有序監督的要求。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依據監督法、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與我省現行的常委會議事規則等有關法規、規定相配套、相協調。總結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經驗,緊密結合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起草工作的重點是完善監督工作的程式性規定,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作為基本標準,在細化監督法律規範方面下功夫。
三、草案起草過程
今年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由各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起草小組,按照監督法的內容和各自職責,落實了各相關部門的起草分工。10月26日完成了徵求意見初稿的起草。法工委和內司委共同對初稿進行了研究和修改。起草過程中,兩次以書面形式、一次以開會形式徵求了機關各部門的意見,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我們還分赴哈爾濱、大慶、雙鴨山三市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當地市縣區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的意見。修改後經主任會議同意形成了現在的草案。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草案的調整範圍
草案對我省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如何行使監督權進行了規範。將草案的調整範圍確定為全省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監督法的調整範圍就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都要依照監督法的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監督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和補充,使其更加符合地方實際,更具有操作性。二是我省的絕大多數市、縣人大常委會都沒有立法權,因此需要由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制定一部監督法實施辦法。
(二)草案的內容和體例
草案的內容和體例基本上是參照監督法設定的。主要是考慮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是實施監督法,採用與監督法一致的框架將增強實施辦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將監督法的原則性規定落到實處,實現監督法的目的。同時,也有利於將我省監督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經驗納入到草案中,因此草案採用了監督法的框架。
(三)草案的表述方式
考慮到實施辦法的任務主要是將上位法的規定具體化,在條文的設定上,沒有必要再大量重複上位法的規定,而應採取對上位法的規定有幾條可以具體化的內容就寫幾條的方式。在起草時遵循儘量不重複監督法的規定的原則,這樣一是可以縮短篇幅,二是可以突出地方特點。
(四)關於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的調研問題
為了使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時,能夠全面、深入地了解有關情況,增強審議的針對性和效果,草案吸納了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成功做法,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一章中規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專項工作開展調查,調查提出的報告,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五)關於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規範性檔案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並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這種檔案可以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並且在一定的區域內長期適用,一旦出現違法或者不適當等情況,會給國家、社會和人民民眾造成很大的損失。為了保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嚴格監督是必要的。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式由省級人大常委會統一規定。因此草案在第五章中對此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此外,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制定一些規範性檔案,這些規範性檔案直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過去對這些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缺乏具體的規定,現在,草案將這些規範性檔案納入了調整範圍,並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六)關於對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監督
近年來,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強烈要求省人大常委會為各市縣人大常委會監督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提供法律依據。2004年省委人大工作會議作出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決定》,要求市縣人大常委會對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實行監督。監督法的本意也要求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進行監督。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有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的職責,政府直屬機構和上級垂直領導機構的領導人雖然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但只要他們負有社會管理職能,而這些職能又是本級政府職責範圍的,本級人大常委會就應當聽取和審議這些部門的專項工作報告等。有鑒於此,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上級國家機關在其行政轄區內設立的實行垂直管理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
以上說明和實施辦法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11日上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已經基本成熟,同意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經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一條中的“至遲於每年年初” 含義模糊,建議改成具體的月份。經研究,將這句話改成了“至遲於每年一月底前”。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三條第三款關於調查報告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規定缺乏經主任會議同意的環節。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視察、調查結束後提出的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三、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第十五條的“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政府負責人確實不能到會報告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一句,修改為“人民政府負責人確實不能到會報告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經研究,原來的規定是為了保證“一府兩院”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的質量,對報告人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要求,不宜作大的改動。但是考慮到組成人員的意見也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將這句話做了文字上的調整,將逗號刪除,原來的兩個條件合併為一個條件。修改為“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政府負責人確實不能到會報告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將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經研究,按這一意見進行了修改。
五、有的列席人員提出,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中應當補充有關專門委員會匯總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款單列為一條,修改為“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反饋,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答覆”。
六、有的列席人員提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執法檢查建議“提請主任會議決定”的規定沒有明確提請的主體,建議補充。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研究提出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辦事機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七十四條人大常委會撤職範圍的規定表述不嚴密,建議按照監督法的規定進行表述。根據這一意見,將本條修改為“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八、根據主任會議意見,將第八十四條中的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依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承擔對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監督的具體組織工作,工作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承擔對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監督的組織工作,工作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
審議中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見。經過認真研究考慮,認為還是不做修改較為妥當。
一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九條第二項“本級人大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的表述不甚規範,建議修改為“本級人大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中比較集中的問題”。經研究,原來的表述是監督法原文,而修改建議所做的表述與監督法的表述在含義上沒有區別,還是不做修改為好。
二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將第三十條“人大常委會可以在適當時候,聽取和審議本級接受上級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有關情況的報告”修改為“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接受上級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有關情況的報告。”經研究,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情況不是監督法明確規定的人大常委會應當監督的內容。而且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情況比較複雜,不是全都需要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還是不做修改為好。
此外,還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不再逐項匯報了。按照通常做法,條例的實施時間擬定在今年6月1日。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十屆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認真審議,坦陳己見。一致認為,監督法是規範和保障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法律,有必要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草案貫徹了監督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內容基本符合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實際,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會後,常委會領導親自過問、指導草案的修改工作。法制委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組成人員的意見,研究草案的修改內容和基本要求。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又作了必要的調研工作,徵求了機關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3月23日,經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3月24日和4月4日,主任會議兩次進行了研究。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時間問題。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監督法剛剛頒布,2007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應當暫緩出台實施辦法。另一種意見認為,監督工作是人大常委會非常重要的工作,迫切需要法律保障,而監督法有些方面還需要補充和細化,應儘快出台實施辦法。我們對這兩種意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認為兩種意見都有一定道理。但考慮人大實際工作的需要,制定一個實施辦法以促進和保障監督工作的開展還是有好處的,因此贊同將此稿提請審議通過。
二、關於草案體例問題。一種意見認為,草案的篇幅過長,與上位法及有關規定相重複的,可以刪減。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將實施辦法系統化、完整化,以方便各級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的使用,建議將上位法與我省的特殊規定融合統一。經研究,按第二種意見作了修改,故草案篇幅有所增長,條文數量有所增加。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增強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效果,建議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表決。經研究認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主要是為了解決專門問題。對專項工作報告做出相應的決議,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所以在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增加了一款: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四、關於監督事項向社會公開問題。草案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別規定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的有關事項等等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現在省、市、縣的媒體情況有很大不同,尤其是縣裡媒體資源很少,草案中多處要求監督的有關事項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的規定,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執行難,建議予以修改。經研究,將草案中“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改為“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五、關於第三章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的問題。組成人員提出以下幾條意見:一是草案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第一款要求人民政府7月末之前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規定與實際工作的時間不相吻合,不好執行;二是對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內容過於原則、不好操作,而且相互重複;三是對於人民政府應將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沒有規定動用超收收入用於當年支出需要人大常委會批准。根據這些意見,經徵求財經委員會和預工委的意見,對本章內容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將草案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第一款要求人民政府7月末之前提請、報告修改為8月前提請、報告。二是刪去了與草案第十七條重複的第二十一條,同時對草案第十七條作了較大修改,補充了監督法規定的內容,刪掉了過於原則、不好操作的內容和相互重複的內容。三是對草案第二十五條關於超收收入的監督作了相應修改,補充了啟動監督的條件和程式,刪去了“批准”的字樣。
六、關於加大監督力度問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使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取得實效,草案應當強化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力度。根據這一意見,在附則一章增加了一條: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於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仍不滿意的,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或者依法提出質詢案。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將政府各部門制定或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也納入到備案審查的範圍予以監督。經研究,一是法律依據不充分。監督法只規定本級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須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而沒有包括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二是,政府所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由本級政府監督,具體工作是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的。所以草案沒將政府部門的檔案納入監督範圍,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草案修改稿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這些規範性檔案。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及公民,認為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需要審查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認為需要進入審查程式的,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認為不需要進入審查程式的,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向審查建議人說明理由。
八、關於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如何開展監督工作問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監督法沒有涉及地區人大工委的監督問題,建議草案對此加以規定,以便發揮地區人大工委的作用。根據這一意見,在深入研究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的基礎上,將草案第七十三條修改為: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依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承擔對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監督的具體組織工作,工作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根據國家法律需要省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除了以上較大的修改之外,還對部分條文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就不逐項匯報了。
對組成人員提出的另外一些意見和建議,經認真研究、未做修改。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有:
一、有的組成人員對草案的題目提出意見。一是建議改成“實施細則”;二是建議改成“條例”。經研究,“實施辦法”這一名稱是監督法明確規定的,還是依照監督法的規定為好。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對縣區人大常委會任免幹部方面的監督做出規定。經研究,這種情況沒有包括在監督法規範的監督內容和形式之內,應當屬於其它法規調整的內容,在這裡還是不作規定較為合適。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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