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是2001年8月1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
  • 發文時間:2001年8月10日
  • 實行時間:2001年8月10日
  • 所屬地區:中國東北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審議結果,審議意見,辦法草案,廢止,

基本信息

(2001年8月1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鎮(含民族鄉,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法定地位,不得干預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對村民委員會的下列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本辦法,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依法實行村民自治;
(二)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契約、納稅等義務,積極完成徵兵、計畫生育、初級衛生保健、糧食定購等任務;
(三)發展農村經濟,健全農業產銷服務體系,管理好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土地和其他資源;
(四)制定村級經濟發展和建設計畫,並在資金、技術、人才、設備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制定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負責村務日常管理。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納稅、服兵役、實行計畫生育等法定義務,開展母嬰保健和衛生防病,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經營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三)保障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本村經濟發展和建設規劃,整頓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環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協助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尊重婦女,愛護公共財產,擁軍優屬,扶貧濟困,移風易俗,開展文明村建設活動,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八)組織村民參加搶險、救災、募捐等活動;
(九)支持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組織開展工作;
(十)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定期報告工作;
(十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按照《黑龍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青年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八條 村會計應當由具備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村婦代會主任(計畫生育服務員)、民兵連長、團支部書記可以由符合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後,原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賬目、公章、檔案資料以及有關的村務工作。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計畫生育等下屬委員會。
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應當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規民約;
(四)討論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五)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村民會議可以分片召開,或者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村民會議所做出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有關費用的收繳、使用;
(二)村幹部報酬及誤工補貼的人數和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產業結構調整方案;
(四)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和建設承包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村務決策監督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總數不得少於35人。婦女、青年和人數較少的民族應當有適當的名額。村民代表應當遵紀守法,公道正派,關心集體,聯繫民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能夠反映村民意志,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村民代表需要調整或者出現空缺時,由原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進行調整、推選。村民代表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經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但是,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職權,不得授權給村民代表會議行使。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特殊情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可以隨時召集。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應當有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
(一)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三)村財務收支計畫及具體執行情況;
(四)有關稅費的收繳、使用情況;
(五)村土地、山林、草原、灘涂、水面、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經營情況;
(六)村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和招標情況;
(七)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
(八)村幹部報酬及誤工補貼的人數和標準;
(九)本村水電費的收繳情況;
(十)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情況;
(十一)宅基地報批和批覆的情況;
(十二)優撫、救災救濟、扶貧助殘等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十三)籌集的資金和勞動力的使用情況;
(十四)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事項;
(十五)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村務管理中應公開的事項,每個季度公開一次,特殊事項隨時公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利用廣播、公開信、公開卡等輔助形式公開,並保證公開的項目和內容全面、真實。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採取會議、民主議政日、專題座談、意見箱、電話等形式徵求村民對村務公開情況的意見,接受村民的查詢和監督。村民委員會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答覆;當場答覆不了的,應當於15日內作出答覆。多數村民對村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予以糾正,並重新公開。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與財務賬簿相同。
第二十一條 村級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財務管理制度。村實行財務收支計畫管理,財務收支計畫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施行;計畫外的大額財務支出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印章由專人保管,需要使用印章時,應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關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有關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現的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內容詳盡,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比較成熟。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工作人員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民政廳的有關人員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原草案進行了修改。7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民政廳的有關人員參加,就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審議,委員們一致贊成這些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條、第六條關於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的作用以及與村民委員會的關係問題已在第四條中作了規定,因而顯得重複,沒有必要。根據這一意見,將第五條和第六條刪掉了。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七條第(四)項只提“發展集體經濟”範圍過窄,不盡適宜,因而將“發展集體經濟”修改為“發展農村經濟”。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第八條第(七)項中加進了“開展文明村建設活動”的內容。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四款的表述與上位法不一致。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其修改為:“多民族村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代表”。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村民會議的一項重要職權應包括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但在草案第十二條村民會議職權中未做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在第十二條中增加一項做為第(二)項,規定為:“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六、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在草案第十八條第(五)項“村土地、山林”後加上“草原”,草案修改稿吸收了這一意見。
七、根據組成人員及內司委的意見,將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三)項修改為:“籌集的資金和勞動力的使用情況”。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就村民對村民委員會進行監督的內容單列一條。鑒於草案第二十條就是對該內容的規定,為更加明確,在這條中增加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的內容。
除上述修改外,還有兩處經認真研究後未做改動。
一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分片召開,似乎在民主程式上存在一定問題,不太合適。對此法制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考慮到我省地域面積大,又處於高寒地帶,冬季時間長,特別是實行並鄉並村後,召集村民會議的難度相應增加,而採用片會的形式可以緩解這一矛盾。另外,分片召開的村民會議一般內容都比較簡單明了,易於把握。之所以採用這一做法也是吸收了外省的成功經驗。因此,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認為還是不做改動為好。
二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將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募捐”改為“互助互濟”。經研究認為,目前,在農村中確實存在募捐活動,用“互助互濟”一詞不能準確表達募捐活動的性質,因此未做改動。
同時,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的一些文字做了簡化、修改和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01年5月31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草案)》。委員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省各地嚴格依法開展村民自治,村民的民主意識、法律意識明顯提高,當家作主,參政議政和管理本村事務的能力明顯增強。各級政府組織、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尊重並維護村民自治權利,我省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由於村委會組織法有些規定比較原則,特別是我省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因此,依據國家法律,結合我省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一部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是非常必要的。草案結構簡潔,內容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符合實際,建議提請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審議。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草案第五條“凡關係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應當經村黨支部集體討論,提出建議,再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和第六條“村黨支部應當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法定地位,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依法獨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委員們認為,涉及到農村黨支部工作職責問題,按照黨的規章制度去執行,地方法規可不做規定,建議刪除這兩條。第六條必要的規定可以寫到第四條之中。
二、委員們對草案條文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如,將草案第七條第(五)項“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經濟契約”改為“教育村民履行依法簽訂的契約”;第(七)項“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改為“制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刪掉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整頓村容村貌”和第(八)項中“募捐”的規定;將第十條中“交接帳目、公章、檔案資料等有關村務工作”改為“移交帳目、公章、檔案資料等有關村務工作”;刪掉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將第十八條第(十三)項“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使用情況”改為 “籌集的資金和勞動力的使用情況”,等等。

辦法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擴大農村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是黨領導億萬農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造。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江澤民同志將村民自治與家庭聯產承包、鄉鎮企業並稱為黨領導下的我國億萬農民的三個偉大創造。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設是根本”,並把建立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制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評議村委會成員制度等作為制度建設的重點之一。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試行)》);1990年8月24日第七屆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試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對《村委會組織法(試行)》作出了重大修改,重點對村黨支部在村級組織中的地位、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關係、村民會議制度、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等作出了新的規定。
十年來,隨著我省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的進步與發展,農業生產力有了極大的提高,農民的生產方式有了較大的變化,思想觀念有了重大的轉變,民主意識大為增強。廣大農民不僅關心自己的物質利益,也關心自己的民主權利。十年來,我省的村民自治活動已經由典型示範發展到全面推進,《實施辦法(試行)》在此期間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村民自治實踐的不斷發展與深化,隨著基層民主的進一步擴大,1990年制定的《實施辦法(試行)》已經不能適應我省目前村民自治發展的現狀。《村委會組織法》由於適用於全國範圍,對村民自治有關問題的規定比較原則,有待於各地進一步加以細化。目前,我省亟需一個能夠充分體現新《村委會組織法》的精神,操作性強,符合本省實際的實施辦法,以保障農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因此,制定《辦法(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辦法(草案)》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本《辦法(草案)》是依據憲法、《村委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並借鑑兄弟省市的先進經驗而制定的。
省民政廳於1999年開始醞釀和起草法規草稿,在省內9個市(行署)、30多個縣(市、區)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各地在村民自治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收集了各地帶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實例和實施細則。期間,會同省人大內司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有關同志,先後到安徽、廣東、福建、上海等省市進行了學習考察。2000年底全國人大內司委召開了“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研討會”,形成並下發了會議紀要,對起草《辦法(草案)》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省民政廳在借鑑、總結省內外村民自治工作經驗、做法以及全國人大內司委《紀要》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草案)》,並進行了多次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兩次組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和協調會,併到一些縣(市、區)進行調查,廣泛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基層幹部、村民的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論證,並於2001年5月21日經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辦法(草案)》。
三、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係
一個村的村民自治究竟開展得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處理好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係。目前,村委會與村黨支部之間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以黨代政的問題,黨支部包辦、代替村委會在村務日常管理中的具體工作。也有少數村委會藉口村民自治,脫離黨的領導,搞極端的自治。為確保村黨支部發揮好領導核心作用,保證村民自治的正確方向,本《辦法(草案)》第四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以下簡稱村黨支部),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為保障村委會履行村務日常管理的職能,本《辦法(草案)》第六條規定:“村黨支部應當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法定地位,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依法獨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關於鄉鎮政府指導村委會工作的範圍
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而不是領導關係。對於鄉鎮政府可以在哪些方面指導村委會的工作,《村委會組織法》未做規定。一些鄉鎮對如何指導村委會工作,在哪些方面指導村委會工作感到在實際操作中不易把握。為此,本《辦法(草案)》第七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在7個方面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使鄉鎮人民政府在具體指導村委會工作時有章可循,指導工作的內容更加明確。
(三)關於民主決策的程式
隨著村民自治的不斷深化,村民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參與村務管理、村務決策的要求日益強烈。《村委會組織法》雖然確立了村民會議制度、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並規定凡涉及村里公共事務和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但對民主議事的程式未做規定。我省還有一些村,大事由少數村幹部說了算,不經民主決策程式。為了更好地貫徹《村委會組織法》,進一步規範民主決策的程式,《辦法(草案)》第五條規定:“凡關係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應當經村黨支部集體討論,提出建議,再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使民主決策更便於操作,在程式上有法可依。
(四)關於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係
村民代表會議是廣大農民在村民自治實踐中創造的一種決策形式,有利於村委會與村民的溝通,便於議事。村民代表會議只是村民會議的一種輔助形式,是一種間接的民主形式,只有在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召開村民會議比較困難的村,才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在肯定了村民代表會議這種形式的同時,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會議的授權。對於村民會議在哪些事項上可以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委會組織法》未作具體規定。在我省一些地方,用村民代表會議取代村民會議,不召開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內一切重大事項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這些做法都是與《村委會組織法》的立法宗旨不相符的。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經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但是,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職權,不得授權給村民代表會議行使。”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保證村民更充分地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黑龍江省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黑龍江省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條例》;
二、廢止《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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