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1990年9月21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9.21
  • 實施時間:1990.09.2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支持、幫助下進行工作,並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可以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派代表參加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的職權:
(一)討論和通過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村莊建設規劃;
(二)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
(三)制定、修改村規民約;
(四)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重大事項;
(五)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六)討論決定其他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隨時召集。
村民會議的決定,須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推選的代表組成,村民代表的人數本著便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一般每十戶左右推選一名代表,但代表的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的情況下,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職權。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的監督。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並教育村民遵守和執行;
(二)組織村民發展農業生產,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經營,發展村辦企業,鞏固和壯大集體經濟,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並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農電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四)辦理本村的教育、文化、衛生、科技、人口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建設村莊、整頓村容,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止污染,預防疾病;
(五)協助人民政府維護社會治安,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調解民間糾紛,增進村民團結,民族團結、家庭和睦;
(七)教育和組織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實行計畫生育,服兵役,交納稅款,完成國家定購任務,向鄉村集體上交提留和統籌費,承擔義務工;
(八)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工廠、礦場、油田和交通、電力、通訊等設施;
(九)教育村民尊老愛幼,尊重婦女,擁軍優屬,勤儉節約,提高道德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十)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十一)支持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組織開展活動;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十三)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熱心為村民服務。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村民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村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選舉委員會的人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採用差額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有選舉權的村民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但每一受委託人不得接受三人以上委託。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可由村民小組或者十名以上村民聯名推薦,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在投票選舉的五日前公布。
第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候選人獲得全村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時,監票人、計票人,由選舉委員會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擔任。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內,其成員出現空缺時,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補選。
第十九條 對於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應充分發揮村與戶之間的橋樑作用。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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