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13年5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3.05.29
  • 實施時間:2013.08.01
實施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實施辦法全文

(2013年5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5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29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按照《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本村發展規劃;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三)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經營者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權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五)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義務,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和管理本村公共設施;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教育和引導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八)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
(九)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國家機關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村民的不同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經濟管理、村務公開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年應當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會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並公布議事內容。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七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討論決定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產生。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並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對不稱職的村民代表,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有權撤換。
第十二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可以對村級各類組織之間的關係和工作程式、村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計畫生育等事項進行規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村規模、生產生活實際、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經營管理屬於本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反映本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對不稱職的村民小組組長按原程式進行撤換。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小組組長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式、方式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村應當依法建立由三至五人組成的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和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
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產生及運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評議結果應當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經費,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籌資籌勞方式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四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與前款所列單位有關的,應當與其協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一、修訂該辦法的必要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後,2000年5月26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修訂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此,我省需要儘快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進行修訂。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後,省民政廳結合當年全省第七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安排部署全省民政系統和鄉村基層幹部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頒布的村委會組織法。組織兩路工作組,於2011年3月在督導檢查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同時,分赴全省各地廣泛開展修訂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的立法調研活動,較為全面地了解收集了各地實踐中的新做法、新經驗和反映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12年9月完成並向省政府上報《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送審稿)》。為確保修訂草案起草的質量,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徵求了14個市(州)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和省人大法工委有關同志共同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反覆討論、修改,並經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目前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修訂草案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村委會的主要職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村務監督等內容。此次修訂中,為了精煉和避免重複,對上位法已有的規定,除考慮體例邏輯關係必須保留的外未再贅述。1.關於指導原則。我們嚴格以村委會組織法為依據,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外省一些好做法,注重提煉和吸納近年來全省各地村民自治實踐中成熟的經驗,力求使修訂草案既符合國家大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又充分考慮我省實際,增強實踐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2.關於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修訂草案增加了“推動農村社區建設”的內容,同時,為貫徹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有關民族團結的精神,新增了“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增進團結”的內容。3.關於村民委員會的地位。修訂草案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關係,前者是村民實行自治的工作機構,後者是村民實行自治的權利機構。4.關於村民會議方面。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新增加了三點:一是為保障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明確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二是明確了告知義務,如需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三是明確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和不可授權的事項,明確規定: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這三個事項不得授權。5.關於村民代表會議方面。結合我省實際,主要變動了三點:一是將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人員類別進行了精減,將村民小組長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刪除,保留了村民代表和村委會成員。二是為保證廣大村民參與村級民主管理的權利,擴大基層自治與民主的範圍,刪除了對村民代表條件的規定。三是新增對村民代表會議召集的規定,明確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6.關於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方面。這是此次修訂的一個亮點。修訂草案從村民組織、經濟管理、社會秩序、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內容進行了明確。7.關於村民小組方面。此次修訂,從第十三條到十六條,對村民小組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增加了村民小組組長任期和村民小組會議的相關規定。以上說明及辦法修訂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3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2000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對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村民依法自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現行辦法的有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需要。2010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2年,民政部、中紀委、中組部等12部(委、辦、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細化了村委會民主監督的相關規定。今年又是全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年,因此,修訂該辦法十分必要。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辦法(修訂草案)符合上位法要求,貫徹了中央和省上關於村民依法自治的新要求,總結吸收了近年來農村基層社會管理中的成功經驗,草案文稿基本成熟,建議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一、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建議在第二條第(六)項、第十二條“憲法、法律”後分別增加“法規”。二、建議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作為本辦法(修訂草案)第三條,其它條款的順序依次遞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工作。三、建議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作為本辦法(修訂草案)第九條,其它條款的順序依次遞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四、辦法(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產生及運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為了增強村務監督的操作性和實效性,建議將《甘肅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中的相關內容補充到辦法(修訂草案)之中。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4月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今年下半年我省一萬六千多個村民委員會將進行換屆選舉,這是我省農村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為了保障我省農村村民實行自治,依法辦好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對現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會後,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民政廳,對修訂草案進行認真修改後,印送市(州)人大常委會、部分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和省十二屆部分基層人大代表廣泛徵求意見。並於5月中旬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對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全面修改。5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關於村民會議決定的具體事項問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立法顧問提出,修訂草案第七條是關於村民會議行使職權的規定,但對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內容列舉得比較籠統,建議進一步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二、關於村民代表會議設立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人大提出,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但究竟哪類村可以設村民代表會議,沒有表達清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三、關於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需要規範的相關問題有的常委會立法顧問和基層人大代表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一條關於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規範的內容過於龐雜,建議結合農村具體情況加以簡化。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可以對村級各類組織之間的關係和工作程式、村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計畫生育等事項進行規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文字表述多處進行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妥否,請審議。

解讀

5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共25條,主要包括村委會的主要職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村務公開、村務監督等內容。
修訂重點
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靳來舜介紹,此次修訂,嚴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依據,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注重提煉和吸納近年來全省各地村民自治實踐中成熟的經驗,力求使修訂草案既符合國家大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又充分考慮我省實際,增強實踐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此次修訂重點對村委會職責進行了梳理,由原來的11大項歸納概括為9大項,並依據新形勢增加了“推動農村社區建設”的內容。同時,為貫徹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有關民族團結的精神,增加了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要“教育和引導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的內容。
村民委員會的地位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年應當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明確了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關係,村民委員會是村民實行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權力機構與執行機構、工作機構之間的關係。
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是集體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問題的重要組織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權利的根本途徑。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規定,村民會議的職權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討論決定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選舉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辦法還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給予了明確規定:包括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這些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村民代表會議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關於村民代表會議,實施辦法重點從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將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類別進行了精減;二是明確了村民代表和婦女代表在村民代表會議中所占比例,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三是增加村民代表會議召集的規定,明確了“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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