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1998年7月26日貴州省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7月28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根據1999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實施辦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實施辦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護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向村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依法納稅,服兵役,實行計畫生育,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對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發包,與承包者簽訂承包契約,管理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坡、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荒以及破壞公共設施、公路、文物等行為,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組織村民修整鄉村道路,興修水利,植樹造林,整治村容村貌,興辦文教、科技、衛生、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做好擁軍優屬工作,落實“五保”戶供養;
(四)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五)關心兒童和青少年的教育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組織動員村民義務勞動或集資改善學校設施,提高辦學效益;
(六)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
(八)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搞好村民之間、村際之間的團結,執行民族政策,加強民族團結;
(九)組織制訂和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的措施,搞好綜合治理,協助公安、法務部門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對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假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的人進行監督、教育;
(十一)教育村民發揚艱苦樸素、勤儉持家的優良傳統。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大力倡導儉辦婚事喪事,樹立講科學、講文明的新風尚;
(十二)組織和監督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開展創建文明村寨、“五好”家庭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村民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民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具體名額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經濟發展等情況提出建議,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居住分散的村應當考慮其成員的分布狀況。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生產福利、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教科文衛、計畫生育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設立及其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主任。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18周歲的村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應當選擇熱心為村民服務,遵紀守法,執行政策,辦事公道,能帶領民眾依法勤勞致富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成立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培訓選舉工作骨幹,開展選舉宣傳教育活動,進行選民登記,做好民主提名產生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名單,主持召開村民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等項工作。
第十二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所提候選人應當張榜公布,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已登記的選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的贊成選票,始得當選。選舉結果應噹噹場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需要調整的由村民委員會徵得有關村民小組的意見後,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小組設組長。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經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可兼任村民小組組長。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要制訂工作、學習、會議、財務、統計等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職責,認真執行,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現民主權利,實行自治的重要途徑和形式,對本村事務具有決策權。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三)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五)討論並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
(六)依法制定、修改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七)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八)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九)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前款一、二、三、五、七項規定的職權。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村民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10天通知村民。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村民參加,或者有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必要時,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其中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1/3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應當有代表。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由村民按相鄰的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30人;人口2000至3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40人;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50人。村民代表的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名單,由村民委員會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季度召開1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3至5日將討論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村民代表應當徵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如實反映。村民代表會議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建立村務檔案並妥善保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八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公共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四)興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村建道路、植樹造林等公益事業;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由其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下列村務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實行計畫生育的情況、落實計畫生育獎勵及優先優惠政策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落實政府強農惠農政策情況;
(五)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流轉、調整情況;
(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農村醫療救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享受對象、標準;
(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
(八)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
(九)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情況;
(十)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務事項每季度公布1次;集體財務來往較多的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在村務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公布;每年一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村務重大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定固定村務公開欄,還可以通過會議、宣傳單、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形式公開村務。公布村務事項涉及村民個人隱私的,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村設立由3至5人組成的村務監督機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村務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財務等村務工作,審核村務公開的內容並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並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參加,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在新一屆換屆選舉開始前結束並予以公布。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每年至少進行1次。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實行固定補貼,補貼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解決。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村民小組人員實行誤工補貼,有條件的也可以實行固定補貼。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予以答覆;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就作出決定或者處理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行村務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不真實的。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實施辦法修正案
(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村民會議”之後增加“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第二款中的“婦女應有一定的名額”修改為“至少有1名婦女成員”。 二、在第十一條第一款“村民會議”之後增加“村民代表會議”;將“各村民小組”修改為“村民小組會議”。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修改為“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第二款中的“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差額選舉;選舉時,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修改為“選舉村民委員會,有已登記的選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同時將“參加投票的村民”修改為“參加投票的選民”。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村民會議是村民實現民主權利,實行自治的重要途徑和形式,對本村事務具有決策權。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三)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五)討論並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 “(六)依法制定、修改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七)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八)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九)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前款一、二、三、五、七項規定的職權。” 五、第十七條的第二、三、四款修改為“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村民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10天通知村民。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村民參加,或者有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必要時,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其中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1/3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應當有代表。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由村民按相鄰的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30人;人口2000至3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40人;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50人。村民代表的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名單,由村民委員會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季度召開1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3至5日將討論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村民代表應當徵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如實反映。村民代表會議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建立村務檔案並妥善保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 六、第十八條修改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公共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四)興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村建道路、植樹造林等公益事業;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由其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七、第十九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下列村務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實行計畫生育的情況、落實計畫生育獎勵及優先優惠政策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落實政府強農惠農政策情況; “(五)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流轉、調整情況; “(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農村醫療救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享受對象、標準; “(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 “(八)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 “(九)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情況; “(十)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務事項每季度公布1次;集體財務來往較多的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在村務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公布,每年一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村務重大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定固定村務公開欄,還可以通過會議、宣傳單、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形式公開村務。公布村務事項涉及村民個人隱私的,依法予以保護。”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內容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村設立由3至5人組成的村務監督機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村務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財務等村務工作,審核村務公開的內容並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並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參加,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在新一屆換屆選舉開始前結束並予以公布。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每年至少進行1次。”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內容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實行固定補貼,補貼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解決。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村民小組人員實行誤工補貼,有條件的也可以實行固定補貼。”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內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予以答覆;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就作出決定或者處理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 “(三)未按規定實行村務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不真實的。” 十一、個別文字及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十二、本修正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施行以來,對推進我省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進行了修改並頒布施行,修訂後的《村組法》進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隨著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農村村民外出務工人員的大量增加,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深化,各地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和實行村民自治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實施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村民自治工作的實際。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條款與現行的《村組法》不一致;二是村級組織的職責、村務監督等需要在《實施辦法》中進一步細化;三是近幾年一些地方在村務監督、選民登記等方面積極探索了符合實際、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對這些經驗和做法,有必要寫入到《實施辦法》中,以保障2013年開始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今年1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對促進我省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發展現代農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目標和任務,這就要求有堅強有力的基層組織去組織實施並抓好落實。為此,國發[2012]2號檔案強調,要加強城鄉基層組織建設,改善城鄉基層組織保障條件。國家《村組法》修改後,一些省(區、市)也及時修正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實施辦法》基本框架不變的前提下,根據國家規定,借鑑外省(區、市)經驗,結合我省實際,有必要對《實施辦法》中需要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調整和補充,以更好地發揮農村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作用。 二、起草過程 2011年11月,省政府法制辦與省民政廳邀請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成立了《辦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小組,隨後開展了《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和調研工作。2012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辦法修正案(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先後到海南、廣東以及遵義市、黔南州、黔東南州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向省直有關部門和全省各市(州)民政部門徵求了意見,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辦法修正案(草案)》多次進行修改,採納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見。隨後,省政府法制辦將《辦法修正案(草案)》稿傳送省直有關部門和9個市、州人民政府和部份縣徵求意見,同時,將《辦法修正案(草案)》稿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2012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辦法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議事程式等問題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對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會議的召開等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村情不同,容易產生爭議。在深入調研,總結基層操作經驗的基礎上,此次修正中,完善了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和議事程式,按照村人口在2000人以下、2000至3000人、3000人以上三種情況,明確規定村民代表的人數不少於30人、40人和50人,確保村民代表會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時,對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也相應作了明確規定:村民代表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二)關於村務監督機構問題 近幾年來,我省很多地方在村務民主監督方面進行積極探索,進一步推進村務公開,強化了民主監督,為此,《辦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規範村務民主監督的內容。一是規定村設立由3至5人組成的村務監督機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二是明確村務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財務等村務工作,審核村務公開的內容並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三是主持村的民主評議。 (三)關於任期、離任審計和民主評議問題 為強化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監督,《辦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任期、離任審計和民主評議方面內容。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由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農業部門牽頭組織,並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參加,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在新一屆換屆選舉開始前結束並予以公布。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每年至少進行1次。連續兩次評議不稱職的,終止其職務。 (四)關於村委會委員實行固定補貼問題 村民委員會委員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帶領村民走向富裕、進入小康社會的重要骨幹力量,工作量大,任務很重,對他們適當給予一定補貼,有利於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在調研過程中,各地對此要求也很強烈。據統計,目前全省共有17712個村,村委會成員共92491人,除已享受固定補貼54012人,村委會中還有38479人未享受固定補貼。根據國發[2012]2號檔案加強城鄉基層組織建設,改善城鄉基層組織保障條件的要求,《辦法修正案(草案)》將固定補貼範圍從原來的主任、副主任擴大到委員。 以上說明及《辦法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