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1989年7月26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7.26
  • 實施時間:1989.07.2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充分發揮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組織村民民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向村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依法納稅,服兵役,實行計畫生育,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對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發包,與承包者簽訂承包契約,管理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坡、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荒以及破壞公共設施、公路、文物等行為,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組織村民修整鄉村道路,興修水利,植樹造林,整治村容村貌,興辦文教、科技、衛生、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做好擁軍優屬工作落實“五保”戶供養;
(四)組織村民實施村的發展規劃,抓好糧食生產,開展多種經營,推廣科學技術發展有計畫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組織村民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依法引導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並加強監督管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五)關心兒童和青少年的教育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組織動員村民義務勞動或集資改善學校設施,提高辦學效益;
(六)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
(八)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搞好村民之間、村際之間的團結;執行民族政策,加強民族團結;
(九)組織制訂和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的措施,搞好綜合治理,協助公安、法務部門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對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假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的人進行監督、教育;
(十一)教育村民發揚艱苦樸素、勤儉持家的優良傳統。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大力倡導儉辦婚事喪事,樹立講科學、講文明的新風尚;
(十二)組織和監督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開展創建文明村寨、“五好”家庭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村民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民眾自治的原則設立。現有村的規模原則上不變動。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名額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工作任務和經濟條件等情況,徵求村民意見研究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有一定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居住分散的村應考慮其成員的分布狀況。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生產福利、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教科文衛、計畫生育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設立及其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主任。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應選熱心為村民服務,遵紀守法,執行政策,辦事公道,能帶領民眾依法勤勞致富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成立選舉領導小組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指導。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培訓選舉工作骨幹,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進行村民登記,做好民主提名、協商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人選,由選舉領導小組提名或選民十人以上聯合提名。所提候選人應張榜公布,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主任的產生,可採用差額選舉,也可採用等額選舉,副主任和委員的產生,採用差額選舉。選舉可以召開以村為單位的選舉大會,也可以設中心會場和分會場進行,對老弱病殘選民,設流動票箱由監票員登門監督選舉。選舉時,全村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全村選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分設若干村民小組,現有村民小組原則上不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村民委員會徵得有關村民小組的意見後,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小組設組長。必要時可設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村民小組會推選。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經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可兼任村民小組組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要制訂工作、學習、會議、財務、統計等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職責,認真執行,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五條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現民主權利,實行自治的重要途徑和形式,對本村事務具有決策權,其主要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
(三)討論決定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
(四)補選因故出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五)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六)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兩次,居住分散的村,村民會議可分片召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可以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戶代表參加。採取哪種形式,由村民委員會徵得多數村民意見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派代表參加。
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村民籌集,收支帳目應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實行固定補貼。其他成員包括下屬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和村民小組擔負公務的人員一般實行誤工補貼,有條件的也可實行固定補貼。補貼標準及固定補貼的名額,由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確定。補貼經費由鄉村企業利潤提成或村民承包提留解決;建立鄉級財政的地方,可從鄉財政統籌一部分解決;貧困縣和民族自治地方,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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