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1989年8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8.27
  • 實施時間:1989.08.2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依法進行自治活動。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接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努力完成政府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布置的任務。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應當根據農村的歷史和現狀,考慮村民的居住狀況、人口多少以及經濟聯繫、水利設施等情況,做到有利於村民團結和生產建設,便於村民實行自治。
村民委員會建制應保持穩定,個別需要調整的,應當充分尊重民眾意願,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原則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聽取並討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三)選舉和撤換村民委員會的成員;
(四)討論制定村規民約;
(五)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或村民代表議事會提議召開村民會議時,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的決定,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規模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可以試行村民代表議事會制度,村民代表議事會由本村各村民小組組長和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代表組成。負責監督、評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討論決定有關村民利益的某些具體事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和村規民約,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二)對村民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組織學習,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因地制宜地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產、供、銷服務和協調工作,引導村民合理消費,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維護集體、個人和其他各種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管理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利電力設施、村辦企業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辦理本村有關農田水利、人畜飲水、交通設施、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環境衛生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維護社會治安,教育村民愛護國家、集體財產,處理好與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鄰村的關係;
(七)推動和督促村民完成國家任務,履行義務教育、計畫生育、服兵役、優待烈軍屬、供養五保戶、贍養父母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八)教育村民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團結互助,移風易俗,組織村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九)管理本村財務,按政策規定,籌集建設資金和公共事務、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定期向村民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十)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教育村民加強民族團結。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數,由村民會議根據本村人口、地域、經濟狀況等情況在3至7人的幅度內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由具備遵紀守法,廉潔公道,認真負責,敢於管理,密切聯繫民眾,能夠領導民眾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熱心為村民服務等條件的人擔任。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具有公民政治權利的村民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直接選舉產生。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醞釀、村民小組提名,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經充分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的,正式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人數多1至3人。全村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的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場宣布,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成立選舉工作組主持。
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於用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罰,直至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可以向村民會議提出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建議,由村民會議依法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時,由村民會議依法補選。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要建立民主辦事的各項制度。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意見分歧較大的,可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議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可以享受適當的固定補貼或誤工補貼。補貼對象和具體標準,由村民會議根據本村的經濟狀況和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量、工作實績討論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補貼標準可以略高於本村同等勞力的平均收入水平。補貼經費從村辦企業或集體提留款中開支。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和法律規定可以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化衛生福利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也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歷史習慣設立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制定的村規民約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如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牴觸,鄉鎮人民政府應交由報送備案的村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步驟、分期分批地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民政廳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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