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7.29
  • 實施時間:2011.09.01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依法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民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村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將村民分為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費用由本村負擔,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補助。
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第五十五條所列村務公開事項的實施情況;
(三)監督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職責:
(一)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了解掌握村務決策和執行情況;
(二)對村務事項和村民委員會履職情況開展詢問、質詢;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損害村民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政府反映並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三)對村務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四)圍繞村務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村民委員會超越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可以向村務監督委員會反映,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或者重新公布。村民委員會仍不及時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民、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村民委員會公布有關事項或者對反映公布的不真實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對經查證核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村集體及村民合法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檔案,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契約,經濟契約,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檔案,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xC;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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