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8.06
  • 實施時間:1991.08.06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民眾依法辦理民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範圍內開展自治活動。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教育村民遵紀守法;
(二)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三)組織村民學習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政治時事,加強對村民的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教育;
(四)興辦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支持和組織村民的農業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項活動,帶領村民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村辦企業,壯大集體經濟;
(七)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
(八)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資源,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九)組織村民實行計畫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
(十)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教育村民移風易俗,提倡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尊老愛幼,愛護公共財物,促進村與村、戶與戶之間的團結、互助。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的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民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現有村民委員會的區域一般不作調整,個別需要變動的,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也可不設委員會,直接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等工作。村民委員會下屬的各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數額及方法,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幅度內,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可下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採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
村民小組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落實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向村民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範圍的調整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選人一般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委員正式候選人一般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實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出的候選人與應選人數相等,也可實行等額選舉。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選舉領導小組主持進行。村選舉領導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十八歲的村民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能力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痴呆者可不參加選舉。村選舉領導小組在正式選舉五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第十二條 人在戶口不在的具有選舉權的村民,參加本村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的,可參加選舉;對戶口在人不在具有選舉權的村民,應事先通知本人按期參加選舉,但不能同時參加兩地選舉。因故不能參加選舉的或具有選舉權的殘疾人、文盲,可委託他人投票選舉,受委託人接受委託不得超過三人。在選舉時,選民未參加投票,又未委託他人的,過後不得補投選票。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由中國共產黨村支部委員會、村民小組或享有選舉權利的村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經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民的意願,由村選舉領導小組在正式選舉三日前提出,並向村民公布名單。
第十四條 選舉方法,根據村民居住情況,可設立中心會場集中投票,也可設立流動投票箱分散投票。投票箱應驗封,有二人以上負責監票。監票人和計票人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提名,經村民會議通過。
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和計票人。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根據多數選民的意願,可一次性投票,也可以分別投票,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必須體現直接民主選舉的原則。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選民參加為有效。候選人獲得本村全體選民半數以上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應以得票多者當選;票數相等無法確定當選人時,可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再進行一次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可再行補選。候選人獲得不同職務的選票,不得相加計算。選舉結果當場公布。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規模較大、人口較多的村,可實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一般五至十戶產生一名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凡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撤銷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撤換或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以上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在進行工作時,應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村民意見,不得對提意見的人打擊報復。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清正廉潔,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條 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向本村的經濟組織和村民籌集。但不得巧立名目,隨意攤派。籌集的資金數目應公開,並定期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使用情況,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應編入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駐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村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遵守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出席會議的時候,他們應派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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