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是一則檔案,2001年9月2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會議時間:2001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9月28日
實施時間,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實施時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01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發布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1年9月28日。)
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歷史習慣、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經濟和有利於民族團結的原則設立。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正、民主、廉潔的原則,依法辦理各項事務。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維護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黨的農村基層組織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一)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二)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三)指導和支持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開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活動,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四)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建立和堅持村民自治的各項制度,發展農村基層民主;
(五)負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密切聯繫民眾,樹立服務意識,辦事公道,廉潔奉公,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能帶領民眾勤勞致富,用協商和示範的方法開展工作,不得採用強迫命令的工作方式。
第七條
村民會議或者經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對被評為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勸其辭職或者依法予以罷免。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由村民會議按照本村經濟狀況決定給予適當補貼。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負責人和村民小組組長,但不再享受額外補貼。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便於生產、生活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500人以上的村民小組可以設副組長1人,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屬委員會負責人和村民小組組長可以列席。
村民委員會決定事項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村民中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團隊精神教育;
(二)維護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選舉、 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繳納稅費、服兵役、義務教育、計畫生育、植樹造林等義務;
(三)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民之間、村之間和村與駐村企事業單位、兵團單位、部隊之間的團結;
(四)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協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組織、服務和協調本村的各項生產活動,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加村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六)尊重和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聯戶、合夥者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七)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和依法使用的草場及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財產,按規劃搞好本村的農田、渠道、林帶(草場)、道路、居民點等建設;
(八)組織興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實施農業科技示範活動,普及科技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移風易俗,反對邪教、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動;扶貧幫困,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支持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組織開展工作;
(九)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聽取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一)組織村民參加搶險、救災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凡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討論制定本村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討論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四)討論解決本村生產承包經營中的問題和興辦本村公益事業的有關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村享受補貼的人員和標準、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建設、承包及其收益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等事項;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應當作風正派,辦事公道,關心集體,聯繫民眾,誠心誠意為村民服務,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按時參加會議,反映村民意見,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個季度召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開,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參加會議的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決定須經代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民委員會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村民提出的合理建議應當採納,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採用張榜、廣播、設立村務公開欄、印發村務公開通知書等形式,及時將本村村務情況向村民公布,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八條
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計畫及其各項收支的執行情況,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處置情況,優撫、捐贈、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村幹部年度補貼情況,水電費收繳情況;
(二)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集體土地使用的數量、補償及宅基地使用方案,計畫生育指標的分配、落實情況,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集體土地和經營實體(含果園、菜園、養殖場等)的承包情況;
(三)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村務公開的內容全面真實,通俗易懂,便於村民了解,並接受村民的查詢和監督。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詢問,應當在10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條
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3-5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對村民委員會的財務及其公開情況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及其組成人員的罷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行政區域內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本辦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