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

200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27
  • 實施時間:2012.07.27
(201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四、五項分別修改為:
“(三)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整頓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環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四)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管理本村財務和印章;
“(五)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依法納稅、服兵役、實行計畫生育,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維護村民合法的權益;”
二、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在十日前通知村民。”
三、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訂閱報刊的種類、份額及金額;
“(十)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六、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五日前通知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七、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村民代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民登記前組織村民按相鄰居住的每五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但代表的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五人。村民代表的推選方式和數量由村民會議決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村民代表不履行職責的,由原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取消其代表資格,另行推選他人。
“村民代表出現空缺時,隨時推選。”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0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一)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二)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三)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
(四)指導村民會議開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活動;
(五)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建立和堅持村民自治的各項制度;
(六)組織培訓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鄉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村民發展生產,擴大經營,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經營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二)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益;
(三)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整頓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環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四)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管理本村財務和印章;
(五)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依法納稅、服兵役、實行計畫生育,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維護村民合法的權益;
(六)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協助人民政府維護村民的生產、生活和社會治安秩序;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尊重婦女、擁軍優屬,扶貧幫困,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八)組織村民參加搶險、救災活動;
(九)支持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組織開展工作;
(十)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十一)接受鄉人民政府指導,協助鄉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治安調解、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下屬委員會主任。
人口少於五百人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應當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鄉人民政府給予指導。
第十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在十日前通知村民。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討論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二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訂閱報刊的種類、份額及金額;
(十)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一百五十戶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事項,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之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交付村民會議投票確定。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權不得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
授權事項變更,應當隨時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五日前通知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民登記前組織村民按相鄰居住的每五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但代表的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五人。村民代表的推選方式和數量由村民會議決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村民代表不履行職責的,由原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取消其代表資格,另行推選他人。
村民代表出現空缺時,隨時推選。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應當遵紀守法,廉潔正派,關心集體,聯繫民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按時參加會議,反映村民意志,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開村務,同時可以利用廣播、印發公開信等輔助形式公開,並保證公布的內容全面、真實。
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徵求村民對村務公開情況的意見,接受村民的查詢;對村民提出的詢問和意見及時給予答覆。
第二十條 對村民委員會不實行村務公開、村務公開不及時或者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政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責令其限期改正。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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