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設區的市、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 代號:(十一屆第8號)
  • 詞性:名詞
  • 分類:檔案
基本信息,詳細信息,

基本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一屆第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1月2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2008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詳細信息

第一條 為正確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反覆適用的下列檔案: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南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 (三)設區的市、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南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及制定該檔案的說明。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材料應當一式五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六條 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登記、分送等日常工作。
報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的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分送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該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必要時,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或者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一條 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範圍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
承擔具體審查工作的機構認為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存在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十二條 承擔具體審查工作的機構認為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十三條 承擔具體審查工作的機構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銷的意見,並書面告知提出審查意見的機構。
第十五條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對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撤銷的,可以不再進行審查。
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報送備案;撤銷或者廢止的,應當將撤銷或者廢止的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意見的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制定機關對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承擔具體審查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或者建議。撤銷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撤銷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的議案進行審議的,審議結果應當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南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改變或者撤銷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改變或者撤銷該規章的意見,也可以向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章的意見。
第十八條 承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具體工作的機構,應當對備案審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進行整理、存檔。
第十九條 不按照本條例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通知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