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為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 通過時間:2007年11月30日
  • 地區:福建省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規定說明,

檔案發布

(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決議、決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名義發布的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設定權利義務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超越法律、法規限定的範圍。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並同時附送電子文本。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分送和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後,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內容,將規範性檔案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同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十條 對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牴觸;
(三)其他不適當情形,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或者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接收、登記後,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前款所列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接受該規範性檔案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並進行研究,認為有審查必要的,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認為無審查必要的,報經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後,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的,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三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到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依照第十一條規定分送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後,應當在六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認為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認為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十四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依照第九條規定分送的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認為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說明或者提交補充材料。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聽取制定機關有關情況說明;可以召開論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書面徵求意見或者採取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發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反饋,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糾正的,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由主任會議提出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規範性檔案,也可以決定撤銷規範性檔案的部分內容。常務委員會的撤銷決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對修改或者部分撤銷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公布,並按照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在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備案審查材料統一存檔。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查。
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未按規定期限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報送的檔案材料不齊全的,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解釋的備案審查,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定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法制統一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只有堅持法制統一,才能真正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規範性檔案是為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而形成的重要檔案。有效地開展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確保規範性檔案不與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才能保證我國以憲法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和諧統一。
二是加強人大監督工作的需要。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是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監督職權。監督法第五章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作了專章規定,這是對新形勢下法律監督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深化。規範性檔案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一定的強制性,其內容是否合法、適當,對於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重大。因此,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也是加強人大監督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是貫徹實施監督法的實際需要。監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監督法把制定備案審查規定的權力,授給省級人大常委會,主要是考慮到各地人大常委會的機構設定不盡相同,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行政區域情況制定備案審查的具體規定,更能適合各地的實際。目前,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還剛剛起步,發展很不平衡。因此,根據監督法的要求,制定全省性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有利於健全備案審查監督機制,促進備案審查工作的更好開展。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和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員會於今年初對起草工作進行研究,確定了起草人員,擬定了工作方案。4月至5月中旬,法工委和研究室一起,到全省九個設區的市進行貫徹實施監督法情況調研。在省內調研的基礎上,法工委根據監督法、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通過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借鑑安徽、廣東、江蘇等省的立法經驗和做法,起草了備案審查規定的初稿。7月至8月上旬,分別召開了有省人大常委會各委辦室,“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及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和論證會。8月中旬,法工委經反覆修改,形成了備案審查規定的徵求意見稿,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法工委又逐一進行研究修改,形成了《規定(草案)》。9月14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七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規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二十七條,對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範圍,報送備案的具體要求、備案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標準、審查方式和工作程式、審查結果的處理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一)關於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範圍
根據監督法規定的精神,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都要報送備案。由於省人大常委會已於2005年制定通過了《福建省地方政府規章備案審查規定》,因此,《規定(草案)》第二條規定:“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除外。”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下列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決議、決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辦事機構、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名義發布的檔案。”此外,為加強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解釋的備案審查,《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解釋的備案審查,依照本規定執行。”
(二)關於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具體要求
《規定(草案)》第五條規定:“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辦事機構、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六條規定:“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並同時附送電子文本。”
(三)關於規範性檔案審查的職責分工
在徵求意見中,各市、縣人大常委會普遍反映,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機構設定不盡一致,目前,市、縣一級都還沒有設立專門的備案審查機構。所以,建議《規定(草案)》不要明確規定一個上下完全統一的日常工作機構。實際工作中,接收、登記等日常工作可以由辦公廳(室)負責,或者由常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如研究室、法工委或者內司委負責。因此,《規定(草案)》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分送和存檔等日常工作。”
在具體職責分工上,《規定(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兄弟省的做法,根據我省的實際工作現狀,確立了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規定(草案)》第八條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四)關於審查標準、審查方式和工作程式
關於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標準,《規定(草案)》第十條規定:“對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二)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牴觸;(三)其他不適當情形,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對於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根據監督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規定(草案)》規定了被動審查和主動審查兩種審查方式。
一是關於被動審查。《規定(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或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接收、登記後,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前款所列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接受該規範性檔案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並進行研究,必要時報經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二是關於主動審查。《規定(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認為可能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審查。”
《規定(草案)》在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工作程式作了規定:一是承擔審查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二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三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說明或者提交補充材料。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論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聽取意見。
(五)關於備案審查的處理程式
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兄弟省的做法,《規定(草案)》對需要修改或撤銷的規範性檔案的處理程式作了規定:一是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人大法制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發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第十七條);二是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反饋,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人大法制委員會報告(第十八條);三是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糾正的,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由主任會議提出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第十九條);四是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規範性檔案,也可以決定撤銷規範性檔案的部分內容。常務委員會的撤銷決定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人大常委會對撤銷權的行使,應當本著嚴肅、慎重的態度,既要敢於監督,著眼於解決問題:又要善於監督,講究方式方法。只要制定機關接受意見,對有關規範性檔案自行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則不再啟動撤銷程式。只有制定機關拒絕修改或者廢止時,常委會才行使撤銷權。
此外,《規定(草案)》還對備案審查結果的告知、備案審查材料的存檔、審查情況的報告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規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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