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在2007.04.27由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4.27
  • 實施時間:2007.07.01
規定的全文,修訂的規定,修改的決定,

規定的全文

經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4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規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規範性檔案。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在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和發布的決議、決定。
第四條 政府規章和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規範性檔案文本以及說明。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分送、存檔和審查的具體工作。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同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相結合。
第八條 對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二)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三)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四)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違背法定程式的。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委員會,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所列以外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 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檔案名稱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告知其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對下列規範性檔案,可以進行主動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
(三)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的。
第十二條 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第十三條 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經秘書長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後,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十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告知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同時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經秘書長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後,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十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告知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法制委員會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聽取制定機關有關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向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反饋。
第十五條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糾正的,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對修改或者部分撤銷後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發文或者公布,並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十日內告知其審查結果。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查。
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九條 對不按本規定要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報或者重新報送。
對拒不向常務委員會報送應當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拒不執行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的規定

(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規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規範性檔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在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和發布的決議、決定。
第四條 政府規章和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規範性檔案文本以及說明。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 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分送、存檔和審查的具體工作。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同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相結合。
第八條 對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二)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三)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四)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違背法定程式的。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委員會,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所列以外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 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檔案名稱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告知其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對下列規範性檔案,可以進行主動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
(三)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的。
第十二條 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第十三條 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經秘書長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後,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十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告知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同時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經秘書長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後,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十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告知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法制委員會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聽取制定機關有關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向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反饋。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通過修改、廢止等方式予以糾正的,審查工作終止。
第十五條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糾正的,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對修改或者部分撤銷後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發文或者公布,並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十日內向其反饋審查、研究情況,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查。
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九條 對不按本規定要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報或者重新報送。
對拒不向常務委員會報送應當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拒不執行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
三、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修改為:“設區的市”。
(二)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通過修改、廢止等方式予以糾正的,審查工作終止。”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十日內向其反饋審查、研究情況,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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