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

2012年7月2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2〕62號印發《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責任追究、附則6章41條,由六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發的《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規定》(六政〔2009〕6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12〕6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7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2年7月23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第五章 責任追究,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的通知
六政〔2012〕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屬有關單位:
《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已經7月13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辦法

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和《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前置審查、備案審查和異議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和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所屬工作部門;
(三)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工作部門;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部門管理的行政機關;
(六)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前置審查工作。
第五條 部門擬出台的涉及重大改革、重大決策、重點項目以及其他事關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制定機關報送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函;
(二)規範性檔案紙質文本10份及電子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集體討論研究的會議記錄;
(五)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依據;
(六)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制定機關在3日內補正。
第七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上位法相牴觸;
(二)是否超越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是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三)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自收到報送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認為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權利義務的,可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檔案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第九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內容合法的,提出同意予以發布的審查意見,並書面通知檔案制定機關。
第十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提出退回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議不予發布的審查意見:
(一)檔案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上位法相牴觸的;
(二)檔案內容超越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
(三)其他不符合規範性檔案制定要求的。
第十一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召開由相關單位、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發現未經審查擅自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檔案,並在公開發布檔案的載體上公告。

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報送備案;
(三)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管理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備案;
(六)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備案。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報送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管委)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備案監督機關應當為法制機構辦理規範性檔案備案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逐步實現備案工作規範化管理。
第十五條 制定機關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紙質文本10份和電子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五)涉及重大事項和專業性較強的檔案,組織專家論證的相關材料。
規範性檔案備案文書的格式,統一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的格式執行。
第十六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補正,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十七條 備案監督機關應當將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在網站上公示,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八條 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30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上位法相牴觸;
(二)是否超越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是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三)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管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四)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制定機關是否按照規定充分徵求其他部門意見,是否違反其他法定程式;
(五)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是否適當。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束審查的,經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十九條 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或補充材料;需要徵求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或者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第二十條 經審查,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規定,或者其規定不適當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研究處理,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暫停執行、自行廢止等意見。
制定機關不按備案監督機關法制機構的意見予以處理的,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可以提出撤銷等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或者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下級人民政府(管委)與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或者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情況報送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
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備案監督機關和上一級法制機構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情況。
備案監督機關應當按年度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進行通報,並將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檔案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政府(管委)提出書面異議審查申請;認為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檔案制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提出書面異議審查申請。
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異議審查的具體辦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異議審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
(二)被申請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文號;
(三)申請異議審查的請求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六條 異議審查申請提交後,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在3日內對異議審查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應當在3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七條 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異議審查申請之日起3日內,製作《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受理通知書》,連同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申請書的副本一併送達檔案制定機關,涉及幾個部門聯合發文的,送達主辦部門。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提交書面答覆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接到徵求意見函後認真研究,並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送的材料後,應當在10日內審查完畢,並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具體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異議審查機關作出決定:
(一)規範性檔案內容合法、適當的,提出確認規範性檔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規範性檔案內容違法或不當的,提出責令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廢止的審查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內容嚴重違法或明顯不當的,制定機關又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廢止的,提出撤銷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異議審查機關作出異議審查決定的,應書面答覆提出審查請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採取實地調查核實、召開論證會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和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法制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或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制定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審查和備案審查的;
(二)不提供資料、拒絕配合,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拒不執行、拖延執行審查意見或決定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前置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上位法規定,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制定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經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上位法規定,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制定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在異議審查中,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異議審查決定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或者繼續施行被撤銷和暫停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規定》(六政〔2009〕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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