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

《吉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在2005.07.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7.25
  • 實施時間:2005.10.01
經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章,省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市州及其以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監督。
第三條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是規章、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對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適當實施監督。
各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規範性檔案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省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各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主辦機關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第五條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規章、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5份,備案報告和說明各1份。
備案報告應當註明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公布方式和時間;說明應當列明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理由和依據。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六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上一級或本級政府法制部門。
第七條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下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上一年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組織檢查。
政府法制部門實施檢查時,被檢查機關應當按要求提供發文登記簿及規章、規範性檔案文本,說明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理由和依據。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章、規範性檔案違法、不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一)認為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違法、不當的,向制定機關的上級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二)認為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違法、不當的,向制定機關的本級或者上級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收到申請的政府法制部門無管轄權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申請,或者在3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審查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提供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及發文字號。
第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規章、規範性檔案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下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三)規定是否適當;
(四)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五)是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確認和公布的若干規定》(吉政令第147號)規定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章、規範性檔案時,認為需要有關政府或者工作部門協助審查、提出意見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認為需要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有關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章、規範性檔案發現問題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規章超越許可權,違反上位法的規定,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式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糾正或者拒不糾正的,省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決定暫停執行該規章,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決定。
(二)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違反上位法的規定,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式的,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糾正或者拒不糾正的,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決定撤銷,並予以公布。
(三)規章、規範性檔案未按規定方式公布的,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確認無效。
(四)規章、規範性檔案內容與上位法規定基本重複,沒有制定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廢止。
(五)規章、規範性檔案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制定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確認其沒有執行效力。
第十五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政府法制部門的處理決定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作出處理決定的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六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認為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違法、不當的,可以向其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覆核。
上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處理,並通知申請機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規章、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規章每5年清理一次,規範性檔案每3年清理一次。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結果,應當予以公布,並報送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上一年規章、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情況,並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的政府法制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建議本級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追究制定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政府法制部門對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實施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資料,隱瞞真實情況,拒絕配合的;
(三)對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審查處理決定拒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有失職行為的,由各級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上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所屬相應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情況實施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3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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