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9〕94號印發《六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組織和程式、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標準、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套用與處理、附則5章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9〕9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1月27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組織和程式,第三章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標準,第四章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套用與處理,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9〕9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有關單位:
《六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辦法
六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最佳化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徵收徵用、行政強制、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行政執法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立卷歸檔。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每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日常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職責由同級政府(管委)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
行政執法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系統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切實做到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相結合;內容規範與形式規範相結合;糾正違法和激勵先進相結合;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層級監督與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自我監督相結合。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徵收徵用、行政強制、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行政執法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立卷歸檔。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每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日常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職責由同級政府(管委)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
行政執法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系統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切實做到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相結合;內容規範與形式規範相結合;糾正違法和激勵先進相結合;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層級監督與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自我監督相結合。
第二章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組織和程式
第六條 政府(管委)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由政府(管委)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評查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審定後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部門按系統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由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評查方案,經部門負責人審定後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情況,分年度確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事項的重點。
第七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組成案卷評查組具體實施。
政府(管委)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案卷評查組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負責人、邀請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人員、其他具有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案卷評查組組長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案卷評查人員不參與對本單位的案卷評查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其評查組的組成,由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需要確定。
第八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具體方式以抽查行政執法案卷為主,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採取抽查案卷與聽取匯報、電話回訪案件當事人相結合等方式進行評查;可以適時組織縣(區)開展行政執法案卷互查工作。
第九條 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方案,發布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通知,明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範圍、內容、方法、步驟、時限、標準和要求等;
(二)被評查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提供或者報送一定期限內的行政執法案卷目錄,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根據行政執法案卷目錄隨機抽取行政執法案卷;
(三)評查組評查具體行政執法案卷,可以到被評查行政執法部門現場評查,也可以在案卷評查組織者確定的地點進行;
(四)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根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填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表,註明所評行政執法案卷名稱、存在的問題等;
評查組成員可以就發現的問題,向被評查行政執法部門問明原因或與之交流。
(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集體討論案卷評查結果,並在案卷評查匯總表上籤字,集體討論事項包括被評查部門的執法水平、主要成效、主要問題、整改的建議及最後得分等;
(六)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向組織案卷評查的政府(管委)、部門提請確定評查結果;
(七)通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和結果,對需要整改的發出整改意見。
行政執法部門按系統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由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評查方案,經部門負責人審定後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情況,分年度確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事項的重點。
第七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組成案卷評查組具體實施。
政府(管委)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案卷評查組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負責人、邀請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人員、其他具有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案卷評查組組長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案卷評查人員不參與對本單位的案卷評查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其評查組的組成,由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需要確定。
第八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具體方式以抽查行政執法案卷為主,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採取抽查案卷與聽取匯報、電話回訪案件當事人相結合等方式進行評查;可以適時組織縣(區)開展行政執法案卷互查工作。
第九條 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方案,發布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通知,明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範圍、內容、方法、步驟、時限、標準和要求等;
(二)被評查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提供或者報送一定期限內的行政執法案卷目錄,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根據行政執法案卷目錄隨機抽取行政執法案卷;
(三)評查組評查具體行政執法案卷,可以到被評查行政執法部門現場評查,也可以在案卷評查組織者確定的地點進行;
(四)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根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填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表,註明所評行政執法案卷名稱、存在的問題等;
評查組成員可以就發現的問題,向被評查行政執法部門問明原因或與之交流。
(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集體討論案卷評查結果,並在案卷評查匯總表上籤字,集體討論事項包括被評查部門的執法水平、主要成效、主要問題、整改的建議及最後得分等;
(六)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向組織案卷評查的政府(管委)、部門提請確定評查結果;
(七)通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和結果,對需要整改的發出整改意見。
第三章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標準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應當全面真實反映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案卷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行政執法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行政執法行為程式合法,不缺少法定步驟,不超過法定時限;
(四)行政執法行為有現行有效的法定依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
(五)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關記錄內容清楚,格式規範;
(七)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符合法定形式與要求;
(八)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符合法定形式與要求;
(九)行政執法文書和材料的立卷歸檔符合立卷歸檔有關規定等。
案卷評查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前款確定的基本標準和要求,分別就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徵收徵用、行政強制、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制定相應的具體評查標準。
第十一條 每一具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後,應當根據評查標準和評查情況,確定為合格案卷或不合格案卷,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定為不合格案卷:
(一)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事實明顯不清,主要證據明顯不足;
(三)違反法定必經程式;
(四)適用法律錯誤。
除前款所列的四種不合格情形外,其他所抽查的具體案卷,實行百分制,對每卷均按評查標準評出具體得分。
案卷評查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將具體案卷擬評為不合格的,案卷評查組應將評查的理由和依據告知被評查單位,被評查單位持有異議的,由案卷評查組覆核一次。
第十二條 對被評查單位所抽查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後,評查組應依據所抽查案卷的綜合得分情況或合格案卷的比例,提出被評查部門的執法水平等次,報組織案卷評查的政府(管委)、部門確定。
執法水平等次可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評為優秀等次的單位,應為抽查中沒有發現不合格案卷的單位。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行政執法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行政執法行為程式合法,不缺少法定步驟,不超過法定時限;
(四)行政執法行為有現行有效的法定依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
(五)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關記錄內容清楚,格式規範;
(七)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符合法定形式與要求;
(八)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符合法定形式與要求;
(九)行政執法文書和材料的立卷歸檔符合立卷歸檔有關規定等。
案卷評查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前款確定的基本標準和要求,分別就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徵收徵用、行政強制、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制定相應的具體評查標準。
第十一條 每一具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後,應當根據評查標準和評查情況,確定為合格案卷或不合格案卷,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定為不合格案卷:
(一)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事實明顯不清,主要證據明顯不足;
(三)違反法定必經程式;
(四)適用法律錯誤。
除前款所列的四種不合格情形外,其他所抽查的具體案卷,實行百分制,對每卷均按評查標準評出具體得分。
案卷評查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將具體案卷擬評為不合格的,案卷評查組應將評查的理由和依據告知被評查單位,被評查單位持有異議的,由案卷評查組覆核一次。
第十二條 對被評查單位所抽查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後,評查組應依據所抽查案卷的綜合得分情況或合格案卷的比例,提出被評查部門的執法水平等次,報組織案卷評查的政府(管委)、部門確定。
執法水平等次可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評為優秀等次的單位,應為抽查中沒有發現不合格案卷的單位。
第四章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套用與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通過適當形式公布,以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第十四條 政府(管委)應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管委)對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考核。
行政執法部門應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作為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發現行政執法案卷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書面反饋給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明確整改要求。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反饋或者通報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進行整改,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並及時報告整改結果。
第十四條 政府(管委)應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管委)對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考核。
行政執法部門應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作為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發現行政執法案卷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書面反饋給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明確整改要求。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反饋或者通報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進行整改,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並及時報告整改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