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 編號:國測法發〔2011〕5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通知,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暫行辦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通知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暫行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的通知
國測法發〔20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研究制定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暫行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貫徹執行:
一、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案卷評查工作,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學習,按照要求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層級監督,不斷推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邁上新台階。
二、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對市、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案卷評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並注意總結案卷評查工作經驗,及時反饋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
三、從2012年起,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並將評查結果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2012年案卷評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將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1.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暫行辦法
2.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結合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是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依法委託承擔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以下簡稱執法單位)已辦結的行政處罰案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執法文書等案卷材料。
本辦法所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是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行政執法單位和下級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案卷,依照統一的評查內容和標準進行的評議考核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負責制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
第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評查內容和標準,嚴格評查程式,確保工作質量和效果。
第五條 評查機關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應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採取措施保證評查案卷的完整和安全。評查案卷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評查人員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六條 評查機關參與同一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七條 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評查內容:
(一)執法單位是否具有行政執法職權;
(二)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是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三)執法單位是否具有從事該執法行為的法定許可權,是否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評查內容:
(一)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併合法有效;
(三)行政處罰是否適度;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評查的內容。
第九條 對行政執法程式的評查內容:
(一)行政處罰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重大行政處罰前是否履行了聽證告知義務;
(二)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三)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有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等相關法律手續;
(四)調查案件事實和收集違法行為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五)情節複雜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是否經過集體討論;
(六)是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七)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八)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是否依法送達當事人;
(九)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是否有合法票據及物品清單,是否遵守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十)是否有違反行政處罰程式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立卷質量的評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宗封面是否按規定內容填寫;
(三)卷宗目錄填寫是否規範;
(四)卷內材料排列順序是否正確;
(五)卷內材料是否編有頁碼;
(六)其他有關立卷質量方面的情況。
第十一條 案卷評查工作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行政處罰案卷的評查工作,並將評查情況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第十二條 案卷評查工作可以採取重點評查、全面評查或隨機抽查等方式,也可以組織測繪地理信息執法單位之間的相互評查或隨機抽查。
第十三條 案卷評查以審查行政處罰案卷材料為主,必要時可聽取有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單位的工作匯報。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可以與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考評及責任追究工作配合進行。
第十四條 已建立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的,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
第十五條 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採用百分制計分方式。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分為基本標準、一般標準。一般標準又分為案卷卷面標準和案卷內容標準。
基本標準任何一項存在問題,評查總分即為零分。一般標準中案卷卷面標準總分為20分,案卷內容標準總分為80分。
第十七條 案卷評查得分80-89分為合格案卷,得分90
分以上為優秀案卷。評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應當有書面記錄,
由評查人員簽名後附於卷內。
第十八條 案卷經評查得分90分以上的,應當對執法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辦案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評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應當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承辦案件的執法單位進行整改,對辦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連續兩次評查得分低於70分的,由評查機關提出建議,取消直接責任人執法資格。
第十九條 執法單位接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機關整改通知書後,應當根據要求,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評查機關。
第二十條 執法單位對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查結果10日內向評查機關書面申請複查,評查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複查決定。
第二十一條 案卷評查結果應當作為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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