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在2006.05.26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5.26
  • 實施時間:2006.09.01
規定簡介,規定內容,

規定簡介

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5月26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法規按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參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以及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規定。
第三條 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應當在通過或者發布後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報送備案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應當包括備案報告、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說明等檔案,一式十五份,並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據。
第五條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備案檔案的登記;
(二)備案檔案的初步審查;
(三)備案檔案審查的移送;
(四)備案檔案審查工作聯繫;
(五)主任會議交辦事項的承辦。
第六條 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
(三)是否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五)是否不適當;
(六)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第七條 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有前條所列內容需要審查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領導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各市、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有第六條所列內容需要審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由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領導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有第六條所列內容需要審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建議後及時向審查建議提起人和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了解情況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領導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經過初步審查,認為不需要進入審查程式的,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後,應當向審查建議提起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對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交省人民政府處理,並要求報告結果。
對市、州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規範性檔案和縣、鄉一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交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並要求報告結果。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有初步審查意見的,應當到會作初步審查意見的說明。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提請審查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向制定機關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書面審查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之間、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之間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認為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認為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應當修改或者撤銷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認為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應當修改或者撤銷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認為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章應當修改或者撤銷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轉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並要求報告結果。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應當自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審查結論作出後二十日內,書面告知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提起人。
第十五條 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責成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市、州、縣(區、市)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可以參照本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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